假释争议|惩教署谴责陈文敏评论失实误导 陈文敏:港府做法不能与言论自由衔接
港府「反驳队」周三(24日)深夜发声明,谴责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在《明报》专栏一篇质疑《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新订的假释规定,可能令法例变得具追溯力的文章「失实」及「误导」。陈文敏接受本台访问时就反驳,惩教署至今仍未界定何谓「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批评港府做法不能与言论自由衔接。
陈文敏《明报》专栏 质疑23条假释新规定违《人权法案》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周三(24日)在《明报》专栏,以题《追溯效力》撰文,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23条)修改假释规定提出两大争议,包括惩教署长有权自行扩大危害国安罪行的范围,撤销非《国安法》定罪囚犯的假释安排;以及赋权惩教署重新考虑法庭已考虑的因素,因而改变判刑时获假释的条件,而令23条具追溯力,此举与《香港人权法案》违背。
港府反驳队:文章「失实」 国安罪行定义清晰
惩教署周三近午夜发新闻稿,点名谴责有关文章「失实」及「具误导性」,指香港的法律从没有给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获得提早释放的权利;又反驳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条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作出清晰定义,因此并不存在「惩教署长自行决定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范围」。
陈文敏:旨在提出争议观点 质疑港府反应显恐慌
陈文敏接受本台访问时表示,他的文章只是提出有两个值得争议的法律观点,大众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但他只是提出质疑的言论就受到港府谴责,反问还有谁会有勇气向手执公权的人提意见。
陈文敏说:「不久之前,我们的特首还在说香港的言论自由无被削减、政府是可以被批评的,但我们现在看到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就是只是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见,政府就会高调地谴责,那这跟言论自由如何可以衔接到?而这是否早前终审法院法官岑耀信辞职时,其中提到一件事,就是政府已经变成很恐慌、paranoid(偏执)的,这个态度是不是正正就表达出来呢?」
港府反驳仍未提如何界定「危害国安」 陈:难证明反面事实
陈文敏又提到《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相关条文,惩教署长有权评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其中一类,为「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但惩教署在新闻稿中仍无回答准则何在。
陈文敏说:「譬如一个可能是被判非法集会或暴动罪的人,他已在坐牢,他有权知道到底他的罪行是否可以得到减刑;几时得到、几时得不到减刑呢?这有最基本的法治原则在内,哪准则是甚么呢?我看不到这(观点)如何不实……但似乎惩教署作出的答辩内,完全无解释或接触到最终一个问题,你(署方)如何去界定哪些罪行是危害国安所以不获减刑,哪些是呢?」
陈文敏又解释,为何会质疑23条下对假释的新规定如何构成追溯力,因而违反《香港人权法案》。
他说:「除非你能够证明和令他(署方)相信你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要证明一个反面事实是相当难,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不予减刑的推定』(Presumption against remission),即是起点是不会获减刑。当你是改变了这个制度的时候,而这个改变是有追溯效力的时候,那一个很大的疑问就是,这样是否公平呢?」
陈文敏指,他身为学者预视到文章提及的问题很可能发生,所以撰文希望可以引起讨论;又指很多政治案未审先囚的还押被告,在决定认罪与否前,会以一般可获减刑的假设下计算。如今「游戏规则」突然被改变,他形容今日提出的质疑,本来应在立法前由立法会议员提出。
记者:梁铭康(曼彻斯特) 编辑: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