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1日在西灣河被交通警員以實彈槍傷的21歲男子,在出院後被警方拘捕和控告非法集結罪。警方在事發當日聲稱被告「搶槍」和「襲警」,但出院後的控罪卻有所不同。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周五(22日)被問到,警方檢控的罪名為何與事發當日解釋的搶槍和襲警不同,以及是否仍堅持警員當初開槍的做法恰當。鄧炳強未有回應開槍的決定是否恰當。他表示,暫時用涉嫌非法集結拘捕有關人士,但不排除調查後會加控其他罪行,強調拘捕一刻檢控的罪名,不代表只是觸犯有關法例,經過調查後,有可能會以其他罪名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