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爭議|港府:囚犯非必然獲減刑 鍾翰林:23條立法前獲減刑是慣例

2024.07.25

港大教授陳文敏在報章撰文分享法律觀點,換來被港府譴責「失實」。懲教署在新聞稿中,聲稱香港法律從未給予囚犯「必然提早獲釋的權利」,但無論懲教署網頁、《監獄規則》及流亡釋囚鍾翰林,都提到刑期扣減是「一般慣例」。鍾翰林亦稱,目前已出現非《國安法》囚犯被「加監」的個案;懲教署至截稿未有回覆。

《監獄規則》訂明服刑中的囚犯 行為良好可獲減刑

港府「反駁隊」在譴責港大教授陳文敏《明報》專欄文章新聞稿中,聲稱「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但香港法例第234A章《監獄規則》69(1)條列明,「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而當局在23條立法後加入1A條,賦權懲教署長可因不信納囚犯提早獲釋「不會危害國安」而不予減刑。

港府在新聞稿中,聲稱「香港法律從沒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提早獲釋的權利」,但懲教署網頁上的資料則指「根據法例,行為良好及勤奮的囚犯,可獲總計不多於還押及囚禁期三分一的減刑」。(懲教署網頁截圖)
港府在新聞稿中,聲稱「香港法律從沒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提早獲釋的權利」,但懲教署網頁上的資料則指「根據法例,行為良好及勤奮的囚犯,可獲總計不多於還押及囚禁期三分一的減刑」。(懲教署網頁截圖)

《國安法》釋囚:從來不會有人不獲減刑

曾因《國安法》定罪服刑、假釋後流亡英國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向本台透露,每個被定罪的囚犯都會獲發一張類似身分證的文件,當中會列出「最早釋放日期」及「最遲釋放日期」,一般囚犯的出獄日期,都會以已扣減三分一刑期的最早日期為準;即使在監倉內因紀律問題而被「加監」,亦鮮有囚禁至法庭最初判下的「最遲釋放日」。

鍾翰林指,囚犯入獄時獲發的文件會列明「最早釋放日期」及「最遲釋放日期」;在懲教署網頁中的資訊亦有提及。(懲教署網頁截圖)
鍾翰林指,囚犯入獄時獲發的文件會列明「最早釋放日期」及「最遲釋放日期」;在懲教署網頁中的資訊亦有提及。(懲教署網頁截圖)

鍾翰林說:「其實是沒有人拿不到三分一(減刑)的,就算他(囚犯)獲不足三分一,都有機會只是因為違反紀律『鎖水記』(單人囚禁),俗稱所謂『加監』,即是延遲最早釋放日期,最多可能比原定最早釋放日期遲一至兩日。甚或我聽過可能經常打架的,都是遲一、兩個月都會出獄……沒有人會完全沒有三分一(減刑),從來都不會有這件事發生,這是一個慣例。」

而懲教署網頁的資料,亦有清楚提到「一般而言,囚犯都會獲得減刑」。

陳文敏預視公安、國安界線變模糊 鍾翰林指已發生

另一方面,陳文敏向本台提到,自己是以「學者心態」角度出發,預視23條立法後或會有因非國安相關罪行入獄的囚犯,被懲教署以23條下的新假釋規定影響,因而在報章提出他的法律觀點。

但鍾翰林指,現時已聽聞在壁屋懲教所獲假釋的女政治囚犯,監管令中已被加入「不得離港」的條件;而陳文敏在文章中提及署方以國安相關法例,對付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的囚犯,亦可能已經發生。

鍾翰林說:「我暫時能夠知道的,是有兩個並非干犯《國安法》的在囚人士,被撤銷三分一刑期扣減的安排,原本可以提早獲釋的。其中一個我可以確認的是在赤柱監獄,一名被控暴動罪的被告;以及一個在壁屋懲教所,一名因煽動罪入獄的在囚人士,他曾因干犯襲警罪,以前曾經入獄。以上兩位人士,都不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安排。」

懲教截稿前未回覆

本台以電郵向懲教署求證,鍾翰林所指兩名因非國安罪行入獄的囚犯,因新規定被撤銷刑期扣減一事是否屬實,至截稿前未獲回覆。

記者:梁銘康(曼徹斯特) 編輯:施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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