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案件】自閉青年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3個月 上環暴動案21被告判囚30至42個月
2020年7.1市民上街到港島遊行抗議《港區國安法》,惟集會未經批准,警方拘捕多人。其中一名自閉症兼輕度智障青年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周一(10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罪成,判囚13個月。官斥集結人群叫喊「光時」等口號,為宣揚港獨、煽動仇恨警隊。而上周六(8日)另有一宗暴動案判刑,21名示威者被判刑入獄30至42個月。
自閉青年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13個月
關於自閉青年非法集結罪的案件,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指,集結中因有數項特徵而加重罪責,包括7.1為回歸紀念日,而當日約有500人參與及佔據馬路,當中有蒙面人士於時代廣場外高舉橫額。而被告在場多番停留及舉傘,明顯以行動支持及鼓勵示威。
他又引述唐英傑一案,指稱當時集結人群叫喊「光時」等宣揚及鼓吹港獨的口號,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而「黑警死全家」則詆毁侮辱警隊。而集結即使沒有暴力發生,但仍屬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於庭上為報稱外賣員的25歲被告蘇豪傑求情,並引述其撰寫的求情信,指向相關人士引起不必要的麻煩誠懇致歉,又表示自己犯下錯誤、自食其果,明白守法的重要性。另外,辯方認為本案不涉暴力,嚴重程度較低,而蘇年輕亦無案底,加上有自閉症及輕度智障,故認為判刑的更生元素遠比阻嚇重要,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裁判官遂押後至今讓辯方補充相關案例。
惟裁判官稱,若判處社會服務令,會與案情的嚴重性不相稱,所以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被告雖然有悔意,但因為經審訊定罪,故不作扣減,並只考慮其沒案底及身體狀況,而酌情扣減2個月,最後判處即時監禁13個月。
報稱外賣員的被告蘇豪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外,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上環暴動案21被告 判囚30至42個月
而上周六(8日)另有一宗暴動案判刑。2019年7月28日上環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多人被捕,其中有21名示威者被判刑入獄30個月至42個月。
法官陳仲衡指,當日暴動不是突然發生,從示威者裝備可見是有備而來。示威者於現場使用鐵枝、棍狀物、雨傘和鐳射筆等,亦有人破壞閉路電視鏡頭和路面設施,但未有縱火等場面,故認為規模和程度不算嚴重。
陳又指,警方多次呼籲示威者和平散去,只可惜示威者沒有珍惜機會,又形容事件令「相當撕裂的香港社會更加撕裂」。
案中認罪被告26歲工程師簡健煌親自求情,指事發一周前為警方縱容暴力的7.21事件,才會惹起民憤。他表示「暴動」的定性正因政府漠視民意,又認為若身處民主自由,他和一眾被告都可能不會出現在法庭上,故「直認暴動而不諱」。
惟陳官今批評,行為是任意妄為、不擇手段及訴諸暴力,以暴力和破壞社會秩序來解決社會問題,只會帶來更多的問題。他又認為簡把暴動合理化,既然認罪而身陷囹圄,便不應美化暴動行為,鼓勵他人步其後塵。最後因簡於2020年5月起還押至今,並於開審前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至30個月。
案中有7人的參與程度較低,因此以監禁40個月為量刑起點,加上初犯,扣刑至37個月。其中一人另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囚1個月20天,其中1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刑期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38個月。而另一名被告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判囚14日,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維持37個月。
另外14人監禁以監禁4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初犯而下調刑期至42個月,一名事發時年僅18歲被告則再調至40個月。
7.28上環衝突共44人被控暴動罪,分拆3案處理,其中兩人認罪,3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6人無罪,另兩人沒有出席審訊,被法庭發出拘捕令。
記者:文騫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