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暴動案】黃大仙暴動案11人罪成僅1人脫罪 被告及親友哭成淚人

2022.01.28
【10.1暴動案】黃大仙暴動案11人罪成僅1人脫罪 被告及親友哭成淚人 2019年10月1日中國國慶日,有市民在黃大仙等區舉行集會,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
路透社資料圖片

2019年十一國慶日,有香港市民在黃大仙等區舉行集會,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其中有8女4男於黃大仙龍翔道被捕,各被控一項暴動罪,當中兩人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各人不認罪。案件周五(28日)在區域法院裁決,11人被判暴動罪成、1人脫罪,案件押後至3月4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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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有被告與親友合照留念。(淳音 攝)

由於本案被告眾多,周五法庭頒布裁決當日,不少親友均有到場旁聽,開庭前法庭外一度擠得水洩不通,旁聽人士至少有60人。開庭前,有被告與親友在庭外相擁道別、也有被告與親友合照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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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被告親友到場旁聽。(淳音 攝)

法官:在暴徒據點出現已不尋常 排除是無辜過路人

經審訊後,法官李俊文說,雖然無直接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有參與暴動,但眾被告的被捕地點正正是「暴徒」與警方對峙的重要據點。他提到,現場並無封鎖、四通八達,即使進入了暴動現場也會想馬上離開,旁觀者可在商場平台駐足,無論甚麼理由想旁觀,也沒有可能出現在馬路上,排除被告是旁觀或無辜的過路人,並說「在暴徒據點出現已經不尋常,又沒有辯解」。

另外,法官提到案發時未爆發疫情,一般集會無須用眼罩、防毒口罩、頭盔等物品,但這些配備在暴動現場內卻是必須品,因此被告身上搜出這些物品,不同程度上構成指證的元素,因此可作出推論,最終裁定第1至第10被告罪名成立。

法官:急救員裝束明顯「告知暴徒有急救服務」可放心與警對戰

法官李俊文指出,第11被告劉智峰當日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但其裝備可見是急救員身份,指「以這身裝扮出現在現場,不可能是過路人」,又說明顯是「告知暴徒有急救服務,受任何傷都有治療,可放心與警方對戰」。李官認為,劉智峰的服務對象是當時暴動現場的人,成為後盾,是以鼓勵的方式參與暴動,但他不會向公職人員提供服務,並非如「戰爭中服務平民百姓的聯合國,而是軍隊救援兵」,因此裁定劉智峰的暴動罪名成立。

被告黃碧蓉「缺乏裝備」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第12被告黃碧蓉,法官李俊文提到,她的衣著及身上沒有可供法庭推論的物品,可謂「缺乏裝備」,明顯與其他被告不同。雖然她出現在現場,情況十分可疑,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最終裁定黃暴動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3被告方銘,及第9被告王明佑,亦因鐵鎚及雷射筆收於背包內格不易取出,被判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法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8日求情,以待索取一系列報告,並於3月4日上午10時判刑。

判畢被告哭成淚人 需即時還押 34日宣判

宣判完畢,有被告抱頭痛哭、也有被告相擁互相安慰,旁聽席同樣哭成一團。退庭時,旁聽人士揮手道別,被告依依不捨被押至囚室,還押至3月4日量刑。

12名被告依次為譚鈞朗(22歲)、鄧有釗(17歲)、方銘(19歲)、楊泳儀(20歲)、卓巧珠(19歲)、郭晞桐 (18歲)、鄧茜芸(23歲) 、戴珮玲(20歲)、王明佑(22歲)、伍祖儀(23歲)、劉智峰(24歲)及黃碧蓉(23歲),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第3被告方銘及第9被告王明佑,分別管有鐵鎚及鐳射筆,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部分人被捕時被搜出頭盔、索帶、鐳射筆及鐵鎚等。第11被告劉智峰身上被搜到大量急救用品,包括橙色急救背心、消毒紗布墊、生理鹽水及止血包等。

除了本案,5名男子被指在案發同日於黃大仙參與暴動及拒捕,在去年12月31日被判罪名成立,眾被告被還押至2月11日判刑。

記者:淳音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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