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兩宗暴動案被告上訴至終院 結果將影響相關案件逾60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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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由「赴湯杜火」案被告湯偉雄,及2016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以釐清普通法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案件周二(5日)開審。上訴方認為須以共同聚集目的來定義,以確定指控被告罪責,否則罪責會被過度擴展,「就連旁觀者都會拖落水」。該案結論雖不會影響湯的無罪裁決,但將影響往後相關案件逾60名被告,及左右日後同類案件的定罪門檻。

兩案審理法官為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港府一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等代表。至於上訴人盧建民和湯偉雄,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和大律師劉偉聰,以及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潘熙等代表。

「赴湯杜火」案被告、是次案件上訴人之一的湯偉雄,由大律師劉偉聰(圖)代表。(李智智 攝)
「赴湯杜火」案被告、是次案件上訴人之一的湯偉雄,由大律師劉偉聰(圖)代表。(李智智 攝)

由於「赴湯杜火」案,上訴庭今年3月判律政司勝訴釐清「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提及遙距指揮、後勤支援等,在該原則下,均屬「共犯」,而被告不一定要在案發現場。

今次上訴審訊法律議題主要包括,就現行《公安條例》第18、19條非法集結和暴動的定罪,是否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被告是否不必在場,以及單憑身在現場就產生鼓勵作用。

上訴方:須先證明被告在場參與 且有共同目的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詞指,就相關法例,事發時須先有3人或以上群眾集結,作出法例中指明的行為,而該批群眾為「共同目的」而集結,且演變成非法集結以至暴動。故控方必須先證明被告必須在場,並屬構成有關3人或以上的集結成員。

李續指,2016年「旺角騷亂」案發當晚,現場人數眾多,亦發生多宗事件,不同人士都可能因不同目的而在場。控方須先辨認,現場何人涉暴動或非法集結,當中依賴控方將不同事件區分,且舉證證明涉案群眾必須要具備共同目的,方能指控干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否則會出現濫告,旁觀者或附近上班人士等無辜受牽連,故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有關罪行。

答辯方:只需證明被告有足夠聯繫 即使距離遠亦可入罪

不過,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反對,引用案例答辯時稱,認為非法集結可以多種形式出現,有關法例雖須證明有至少3人集結,集體合作而作出危害社會安寧行為,但只需要證明有關被告有足夠聯繫,即使被告之間距離遠亦可入罪,當中不一定要額外證明有關人士是否有「共同目的」,又稱難以客觀證明被告的行為過程中潛在的共同目的,而應考慮行為本身造成後果,以了解背後動機。

周專員又稱,上訴庭認同,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性質流動且有不同形式出現,案件「主腦」、把風等,即使不在場亦屬「參與」,又認為「雖有些人表面單純在場,亦會鼓勵犯罪暴動」。惟舉證過程困難,故認為將「共同犯罪」原則納入非法集結和暴動,「可阻塞漏洞」,顧及「重大公眾利益」考慮。

法官多次質問答辯方 案件將審訊兩日

不過,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若涉案被告不在場參與,又無法證明被告之間有共同的計劃,如何推論有關被告有參與集結和暴動?周稱,視乎參與程度而定。

霍兆剛法官再追問「何謂參與」?周稱,除了在場集結外,包括背後策劃暴動和指揮暴動者。霍官質疑,那些例子實質已屬參與者,無需經「共同犯罪」原則去證明。

張首席再問周專員,即使證明了被告之間有共同計劃,但現有「串謀犯罪」法例是否都可以涵蓋,「即現有法例並無真空」?周稱「同意」。

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又稱,既然律政司認為參與者的參與方式廣泛,若因舉證困難,而將罪責範圍不斷擴大,「我會感到很奇怪」。

該案將審訊兩日,結論雖不會影響湯偉雄暴動脫罪結果,但將會影響同類案件的審訊,如果「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意味「哨兵」、「物資站」等都有機會墮入法網。目前已有多宗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因等候終審案結果而押後裁決或受影響,涉及超過 60 名被告。

記者:李智智 責編:張薇 網編:林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