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庭指国安法42条可商榷 受理律政司上诉 黎智英须还柙狱中过年
香港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高院上周批准他保释,律政司再提上诉,终审法院周四(31日)处理,由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常任法官张举能一同审理。代表律政司一方指出,处理《港区国安法》保释时无罪假定并不适用,强调《国安法》属严重罪行,保释门槛应更高。法官批准申请,黎智英须还柙候审。(刘少风/李智智 报道)
终院批律政司上诉 黎智英即时还柙至明年2月
法官听取双方陈词后至下午4时颁布判词,法官批准律政司上诉申请,案件押后至明年2月1日判决,黎智英须还柙候审。
法官认为,议题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具有可争议之处,本案的上诉许可申请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终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介入原讼法庭保释决定;二,是有关《国安法》第42条条文的解读,《国安法》下是否改变被告可保释假定,或者在甚么情况下法官才可以向涉《国安法》的被告批出保释。法官接纳第二个问题,认为《国安法》的条文具有争议,因此批准控方保释上诉许可申请,终院将在接下来的聆讯中,厘清《港区国安法》第42条的意思,以及原讼庭法官有否出错。不过,终审法院强调,即使上诉许可申请获批,仍然由裁判法院或高等法院考虑黎智英的保释申请。
法官又指出,若现阶段批准被告保释,则等同假设原讼庭的裁决属有效,考虑到律政司的种种关注,逐撤销被告保释要他还柙等候上诉。
市民寒风下声援黎智英
在法院外等候结果的民主人士得悉结果后感到惊讶失望。抗争人士「王婆婆」大叫「政治逼害可耻,黎生加油!」,
其后,黎智英由惩教人员带走,几十名市民及传媒在法院外等候囚车驶出,包括社民连成员梁国雄及支联会主席李卓人,有人手持「香港司法已死」等标语。
口号:释放黎智英!
早上开庭前,法院外已有超过50名市民冒著寒冷天气排队等候入庭,有人手持《苹果日报》,旁听席爆满。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苹果日报》总编辑罗伟光、「王婆婆」王凤瑶、民主党前主席杨森及李永达以及民主党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都有到庭支持黎智英。
另一边有亲中人士在法院外示威,高叫「取消保释」、「重判肥佬黎」等口号。
大批军装警员在场维持秩序,警力较黎智英前几次上庭时多,警员在场拉起封锁线,并警告在场人士违反限聚令。
张达明:法官尽量在香港法制原则作出决定
对于终审庭的处理,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向本台分析时称,《港区国安法》第42条的确有争辩之处,而事实上,香港司法界对《国安法》条文仍存在不少疑问,故认为法庭的考虑合理。他又称,由于法庭未明晰第42条内容,故未能判断高院的裁决,在平衡各方问题下,暂将黎智英还押,是「可以理解」,整体而言法官仍是尽量在香港法制原则作出决定,形容「决定是不容易」。
张达明说:本身《国安法》42条是很特别,加上涉及《国安法》罪行,要法官相信被告不会再犯,否则不予以保释。这应如何诠释,会否推翻香港现在重视人权和「无罪推定」呢?会否改变了现有香港对保释的考虑呢?这些争辩之处都需终审法院处理。简单而言,《国安法》是破坏了香港制度,诠释本身已有很多争议,香港法庭只可尽量以香港法例原则去处理,这是不容易的。加上这亦有忧虑中央会否放手让香港法庭处理呢?抑或用人大常委解释,这有待讨论。
律政司:国安法处理保释时没有无罪假定
今早在庭上,代表控方律政司的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陈词指,上诉申请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第一是高等法院原审法官李运腾批准保释的决定是否「最终决定」;第二是李运腾在考虑保释决定时,是否正确解读《国安法》第42条。
周天行表示,法官须考虑批准触犯《港区国安法》疑犯保释的风险,批准保释将增加被告重犯机会,违背《港区国安法》设立目的。故此控方认为本案具重大争议,须终审法院批准上诉。
周天行指,《国安法》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目的是保障香港本地国安安全,故此法庭在诠释有关法例时,必须考虑立法原意。《国安法》第42(2)条指出,「针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准予保释。」周天行认为,原审法官李运腾错误理解第42条的立法原意。
周天行指出,根据《国安法》的原意和第42条的字眼,法庭如何理解「假定准予保释」原则,是重要法律议题。控方同意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维持「无罪假定」法律原则,故被告被起诉后有保释权利;但涉及《国安法》的罪行时,保释条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并论,《港区国安法》并非在香港同一个法律体系下产生的,条文中没有「无罪假定」,在考虑是否批准保释时,应给予「国家安全」问题更多考虑。
控方又称,被告所面对的《港区国安法》控罪严重,最高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如谋杀案疑犯般,法庭一般不会批准保释,又提到国家安全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批准保释的门槛必定相当高。
辩方:国安法不影响香港法庭处理保释的做法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邓乐勤认为,高等法院的保释决定并非最终决定。根据条例,终审法院没有司法权限处理原讼法庭的决定,又强调原审法官李运腾在考虑给予被告保释时,已全面考虑到律政司所提出的论点,信纳黎智英在遵守保释条件的情况下准予保释,已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不接触外国团体,不会重犯,认为没有可争辩之处。
辩方又指,《港区国安法》的存在并不影响香港法庭一贯考虑刑事案件保释的做法,法庭唯一要考虑的是批准保释是否符合《国安法》原意,他亦不认同律政司一方所说,决定是否批准涉嫌触犯《国安法》被告的保释申请时,不应考虑其保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