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2014年衝擊政府總部而一度判處入獄,前年10月他「轉倉」到東頭懲教所時,聲稱遭懲教人員要求「剝光豬」蹲下回答問題,認為懲教人員濫用職權、侵犯人身,遂入稟小額審裁處向律政司索償一萬六千元,案件周三(27日)裁定申訴未能成立、撤銷申索,並批准律政司一方的訟費申請,黃之鋒需支付律政司所花的費用約221元。
暫委審裁官接納黃之鋒「轉倉」時,曾光身兩度蹲下接受懲教員搜查,但不認為曾被要求裸體蹲下答問題。
審裁官指黃之鋒對事發經過說法籠統,沒提供細節,他在證人陳述書、向懲教署的書面投訴,以至他在庭上的證供提及蹲下的次數,均出現不同版本,若他真的受侮辱對事發細節應該有記憶;審裁官批評黃之鋒的證供自相矛盾,在書面投訴曾承認懲教員態度合理,但在審訊時卻首次指控懲教員當時語氣嚴厲。
審裁官不認為懲教員事發時懷有惡意,故裁定懲教員並沒違反《監獄規則》。
黃之鋒其後在庭外表示,裁決結果屬意料之內,他將會就申索敗訴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