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協表示,有記者被要求協助警方國安處調查今年7月1日的刺警血案。然而,事後周一(26日)被搜屋及沒收旅遊證件,又被錄取警誡口供。記者翻查條例,《港區國安法》列明可扣留「涉嫌危害國安人員」的旅行證件。大律師查錫我表示,警方有責任解釋記者是嫌疑人身份還是證人身份。警方晚上回覆,涉事56歲女子為受查人,沒有被捕。
據報,涉事人為《看中國》前記者,7.1當日在案發現場進行直播,警方其後接觸她在內的數名記者。該名記者在記協安排的律師陪同下,於事發翌日到灣仔警察總部,向當時負責調查案件的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錄取口供。警方當時承諾,日後如有需要聯絡事主,會透過律師聯絡,亦會知會記協。當時警方亦表明,該名記者的身份是「協助調查」。
記協:警方未守承諾通知記協
惟記協得悉,警方國安處人員於周一(26 日)深夜 11 時,在沒有透過律師聯絡下,到達該記者的臨時住處,要求到警署落口供。警方亦沒有如承諾,主動通知記協。事主其後在國安處人員陪同下致電律師,表示無須律師陪同。在落口供期間,只有一名友人陪伴。事主之後再被帶返其原本住所蒐證。
記協在得悉事件後,即時向警方表達不滿,在多番斡旋後,記協的代表律師,在今日(27 日)清晨一時,才終於抵達柴灣警署,陪同事主錄取口供。
陳朗昇批侵害記者個人法律權利
據記協了解,事主已被錄取警戒口供,並被扣留旅遊證件。而警方國安處行使權力,扣留事主的旅遊證件。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向本台確認,警方曾向記者的代表律師稱,記者目前「助查」,沒有指她是嫌疑人。他又說有警員曾以不恰當言辭,令涉事記者一度放棄聯絡律師。
陳朗昇說:一個新聞工作者佢去做天職,拍攝好片段,還社會真相,好合作同警方給予資料。結果給警方威逼利誘, 差點在無律師陪同下錄口供,又搜屋,呢個係完全侵害佢個人法律權利。
查錫我促警方進一步解釋
曾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的大律師查錫我解釋,今次警方對記者的待遇是對嫌疑人的待遇,警方應該解釋清楚究竟記者是證人還是嫌疑人。
查錫我說:奇怪啲喎,佢無拘捕佢,有咩權攞佢證件?助查並不是法律用語。是十分含糊,不是法律語言。咩叫助查?即是我是證人身份,還是受嫌疑身份?(警方)要講清楚。如果我是證人身份,你更加無權扣留我證件。
他解釋「警誡供詞」是警察對嫌疑人錄取的口供,將來可用作證據指證,警察錄取時必須講明嫌疑人權利,包括可保持箴默。他又說一般而言,刑事罪行,不會運用《國安法》。所以警方表明運用《國安法》賦予行使權力,即事主可能違犯《國安法》。對於種種疑團,記者有權利可以上訴要求警方解釋,反對扣留證件。
本台記者向警方查詢,警方晚上回覆,指向一名56歲女子作出調查,行動中撿取了一些物品,包括電腦及無線電話,指定裁判官簽發通知書,要求向警方交出所管有的任何旅行證件,暫沒有人被捕。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警方國安處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措施,包括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
記者/責編:陳潤南 網編:林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