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選舉呈請得值 陳凱欣或失立會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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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2016年因立法會宣誓問題而遭褫奪議員資格的劉小麗,在2018年參加九龍西立法會補選時,遭選舉主任郭偉勳裁定提名無效。劉小麗早前提出選舉呈請,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周四(21日)頒下判詞,裁定劉小麗得直,而該次補選勝出的陳凱欣非「妥為當選」,意味陳凱欣或會失去立法會議席。

周四聆訊時,呈請一方陳詞指出,劉小麗因2016年的宣誓事件遭取消參選資格(DQ),被褫奪議員資格,選舉主任郭偉勳認為她不能參與同一議席的補選。然而,當年同因宣誓事件遭取消參選資格的姚松炎,報名參加九龍西補選時,郭偉勳卻致函姚松炎,要求姚解釋政治主張,最終姚獲准參選。呈請一方質疑,郭偉勳的立場矛盾,在決定「入閘法」。呈請一方又指,劉小麗在參加補選前已在報章的訪問表明不支持港獨,惟選舉主任仍取消她的參選資格,更未作查詢,不給她任何機會申辯。

代表選舉主任一方則表示,劉小麗因宣誓事件遭高院裁定未符合《基本法》第104條下的憲制要求,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有關裁決具「延續性」,但劉在報名參加補選前,「未有證據顯示其政治立場有重大改變」;假如劉的政治立場有所改變,她應該「主動向選舉主任表明」,而非由對方作出查詢。

周家明判詞提到,基於選舉主任並無給予劉小麗一個機會,回應相關提名無效的資料,無論選舉主任的決定是否正確,補選過程均有重大不當之處。法官表示,在選舉主任作出影響劉小麗基本選舉權利的決定前,看不到情況緊急到選舉主任無可能給機會讓對方解釋,又指基於結果一樣,因此不需要給對方機會解釋的這個論點,法庭要小心處理,這個情況明顯不公。

對於選舉主任一方提出,劉小麗在2016年,被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因此在同一個立法會任期內,競選或出任同一職位,亦被取消資格,未來競選立法會議員亦有可能被取消資格,法官表明不接納這個論點,指出宣誓案的判詞只是表明,劉小麗當日在立法會宣誓時並非真誠接納誓詞內容,不能就劉小麗整體滿足憲制要求的能力作結論,亦認為這個論點是不合邏輯。

劉小麗形容,這次提出選舉呈請只是「慘勝」,亦有心理準備對方會上訴。劉小麗說,判決指出陳凱欣非妥為當選,還市民一個公道,確立有程序公義。她提到下屆不會參選,質疑選舉主任仍會以抹黑報道,粗暴地處理未來參選人,希望市民不要習慣或接受政治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