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被指濫用“電腦犯罪”法例

0:00 / 0:00

香港刑法中“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名,應用愈來愈廣泛,除了網絡詐騙,連用電話偷拍裙底和在網上發布威嚇言論,警方都可以引用這條罪行拘捕疑犯。民主派和建制派都認為,條例有被濫用的情況,甚至會造成以言入罪。(林國立攝)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名訂明,任何人有犯罪意圖,不誠實地使用電腦就是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以判監5年。

這條條例的立法原意,是針對網上詐騙和黑客活動,但近年就被警方應用在其他罪行,除了一些涉及用智能電話偷拍的風化案,還有多宗市民在網上發表和公眾集會有關的言論而被捕,例如在佔領期間,就有20人被警方以這條罪拘捕,例如在網上號召衝擊立法會、佔領禮賓府等。根據保安局數字,近年因犯這條罪而被檢控的個案一直增加,由2011年的34宗,逐年增加到15年103宗,16年頭3季就亦有72宗。

經常協助參與公眾活動而被捕人士的大律師文浩政接受本台訪問時指,這條罪定罪門檻低,只要有犯罪意圖,又有用電腦就可以,現在政府經常用這條條例起訴不同種類個案,情況不理想。

文浩正說:法律其中一個精神就是說,一個人要知道法律門檻何在,所以如果我都不知道,我會做一些事,會跌入一個這麼廣泛地納入的條例,一個犯罪條例,應該是一個窄和精準的,大家才知道我有甚麼可以做有甚麼不可以做,但如果你說原來我不知道,只要涉及到一部電腦或一部電話,都已經可以有機會因為用其他罪行不能控告他,而會被控這條罪,我覺得是很不理想的一件事。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接受本台訪問時指出,政府濫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會導致執法不公,一些在現實世界無罪的行為或言論,一旦涉及電腦或智能電話就變成有罪,甚至以言入罪,用以打壓言論集會自由。

莫乃光說:最大的問題會出現一個檢控不公執法不公的情況,甚麼意思呢,即是你做的行為沒有涉及一部電腦或一部手機,你可能做甚麼都不能拘捕你,但一碰到手機,其實政府就可以甚麼行為都用這條條例去告,包括言論相關的行為,被政府利用這條條例去控告。

他曾多次在立法會質詢政府,要求提供用這條條例檢控的個案分類和報告,政府都拒絕提供,情況令人憂慮。

莫乃光說:多年來一直向政府,不論保安局和律政司,都要求拿一些相關個案分類的報告,政府都不肯提供,我想得出的結論,是政府想保住這條條例,方便政府執法,因為保安局長在幾年前在立法會接受口頭質詢說得很清楚,他說那條罪易告得入,就用那條罪告你,但我們看到這種濫用的情況一直繼續,甚至愈來愈多,這是令我們擔心的。

本身是律師的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謝偉俊亦認同,不同的罪行用同一條條例控告並不理想,政府應該檢討。

謝偉俊說:因為我們現在是沒辦法中的辦法,先用這條法例,但其實不是很理想,我們現在基本上所有智能電話都是電腦來的,很多時沒有針對性的法例,例如說詐騙或其他罪案更恰當,就用這個不誠實使用電腦,其實是濫用了,檢討修正一下會較好,不論你用甚麼工具,用電腦或其他方法,本質上是詐騙就是詐騙,不應該因為用電腦或電話,令定罪門檻降低。

保安局回應本台查詢時指,相關條例能有效打擊違法行為,警方會因應個別罪行性質執法,至於是否入罪,法庭會作公平公正的判決,不同意目前有濫用條例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