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法援制度早前遭建制和親中陣營炮轟被濫用。在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督導下,港府僅經3個月檢討,擬年底推行法援改革,其中刑事案需由法院署委任「官派律師」。消息一出立即在社會及司法界引起爭議。有法援受助人和大律師表示,憂慮「官派律師」或致審訊不公;亦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港府有必要先列明委派準則。
受助人:改革後「更令人憂心」
在港府提出的法援制度改革中,刑事案僅限由法援署長直接委派適合的律師代表,即俗稱「官派律師」。該做法受到民間廣泛爭議。社工劉家棟早前就其「阻差辦公案」刑期上訴曾獲法援。他向本台稱,在現有政治環境下,失去選擇律師代表的權利,會對審訊「不安心」,尤其是上訴案或司法覆核案件,署方若委任其他律師代表,他就要「重新適應和熟習」。
劉家棟說:在沒法選擇情況下,無法因應個人情況去選擇相關經驗的律師去處理訴訟,會有不公平情況發生。因沒法選擇自己信任、有相關經驗律師。以往都是選擇自己常用的律師,或其推薦的律師,在法援名冊中,不論官派或隨機方式獲派律師,質素會有參差。
而就暴動案申請法援的社工陳虹秀則向本台稱,根據香港現有法援制度,法援署掌握審批權和律師委派案件的額量,故認為並無改革制度的必要,反而改革後「更令人憂心」。
陳虹秀說:「官派律師」會否有相關經驗?亦擔心信任度不足,即使大律師提供很好建議,受助人因信任問題而影響之後審訊和認罪等審訊策略。
律師會前會長:「改革」無剝削提名律師權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向本台表示, 1997年前法援一直都是法援署長委派,只是1997年後比較寬鬆處理。故港府新提出的所謂「改革」並非修例,但他認為港府應公開列明「DQ」標準。
熊運信說:現有法例和將來行使政策,是沒有剝削去提名律師,這純屬提名,從來、由1997年之前,從沒有說你要誰就給誰。那(改革)文件只釐定被告人的權利,雖然刑事案沒有寫明其權利,但根據我多年實戰經驗,署長從來不會因為法例沒有賦予這權利而不給予,都會如民事案件的處理,行使酌情權。希望署長(在推行新制前)列明考慮條件,讓人知道行使酌情權是基於甚麼理由。
對於大律師公會代表稱,原則上歡迎有關建議,但憂慮若申請人獲指派的律師經驗較淺,在與港府的司法覆核案件上會構成不公平;另有社會憂慮官派律師的政治立場,熊運信表示不認同相關說法。他稱,過去署長和法庭考慮法援受助人的提名律師時,會考慮多項客觀因素,包括該律師過去處理受助人的案件經驗、資歷、表現、操守、法援案件上限、案件排期輪候情況等,以確保審訊效率和公平。
大律師查錫我則向本台表示,目前決定接納律師提名的最後法援審批權在法援署手上,因此他不明白「改革」的用意。他強調新機制須「公平、公開、透明」,以免令人認為「官派律師」有政治傾向分配的疑慮。
港府曾稱:基於受助人利益 法援署一般會重視提名
翻查資料,自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以來,警方拘捕過萬人,不少被告成功申請法援,惹來建制派和親中報章抨擊,指法援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代表的政策遭濫用,及部分律師壟斷案件。
惟今年1月,時任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在立法會,分別回應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和葛珮帆提問時稱,基於重視法援受助人利益的原則,以及法援署已設立有效的機制防止出現濫用情況,「並不認為本港的相關政策是過分寬鬆」,「法援署並不認為有個別類別的法援案件,出現過分集中由某數名律師/大律師接辦的現象」。
張重申稱,按《法援條例》規定,法律援助署長可透過署方律師,或指派由署長或受助人在《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提名的私人執業律師行事。當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基於受助人利益的考慮,「法援署一般會重視有關提名」,除非若受助人所提名的律師並非適當人選,例如已達上限額度、表現欠佳、曾遭紀律處分等,法援署可拒絕有關提名。
李家超上任政務司 即提「改革」
不過,新任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今年6月底上任後,僅3個月督導檢討制度後,未經本港兩大律師公會諮詢,近日火速提出改革,並於文件中強調,《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沒有就提名律師事宜訂定條文」,而署方可如審批民事案件的提名般,考慮決定是否接納有關提名,但令人錯以為「在刑事案件提名律師是受助人的法定權利」。故建議一律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並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提名律師,例如所提名的律師曾在下級法院代表受助人。
他提出三大法援制度改革方向,包括刑事案中由法援署長指派大律師或事務律師(已在下級法院代表受助人等特殊情況除外);下調接辦的民事法援案件限額,大律師每年最多20宗減至15宗,事務律師則由35宗減至30宗;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法援案件設新限額,律師每年限接5宗,大律師限接3宗;以及公開更多涉法援案件數據資料,包括接辦最多案件的律師/大律師所處理的案件數目等。法援署亦會清楚列明案情審查的準則和考慮因素,以及委派法援案件的準則。
警隊出身的李家超現為特區政府「二把手」。近日有傳媒分析,他出任下屆特首的行情看漲。
記者:李智智 責編:張薇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