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稱特首可由「協商」產生 湯家驊指必先修改《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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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就提出,香港特首可經由協商產生,英國都不能指責香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無須修改《基本法》及釋法。不過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對本台指,若特首由協商產生,必先修改《基本法》。他亦不認同協商產生特首是好的辦法。(文海欣 報道)

曾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接受親中媒體《香港01》訪問時,主動就特首選舉辦法提出心得,指《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列明,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協商或選舉產生,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說當時英國人同意香港可透過協商產生特首,原因是英國知道香港的特色,即使英國離開後,香港亦不會變成獨立國家。

梁振英說:這是當時社會共識及與英國人之間的共識,如果我們明天宣布行政長官由協商產生,英國人不能說我們違反聯合聲明,亦無須修改《基本法》及 釋法。說到底香港民主不是主權性民主,意思說用英文說就不是self-contained democracy(主權性民主)。不只行政長官要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特別是一些執法機關的負責人都要中央任命。說明甚麼?我們這個地方說民主,但絕對不是700萬人圍內的事,絕對不可以,這條是紅線。

不過,他及後稱不會評論日後是否需要或會否修改特首選舉方式。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周一(18日)接受本台訪問時說,雖然《中英聯合聲明》說明英國承認中國重新在香港行使主權,有關香港政制,並無承諾有任何普選或改革,所以可以由協商或選舉產生。然而,《基本法》就有承諾特首要由普選產生,若特首由協商產生,必先修改《基本法》。

湯家驊說:所以如果香港沒有普選,不是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與《中英聯合聲明》無關。但香港如果最終有普選,這是因為《基本法》承諾,並因應《基本法》條文。所以如果你說特首由協商產生,理論上需要更改《基本法》附件一中有關特首選舉的安排。

湯家驊不認同以協商產生特首,認為是一種倒退。

湯家驊說:經過回歸二十多年,香港一直都是透過某一個類型的選舉去產生特首。如果將這個選舉制度改變為協商制度,我相信大部人都會認為是政治上、制度上的倒退。我不認為這符合港人期望,立法會亦不會有3分之2票數通過。

被問到有關近日政圈盛傳中共擬取消117個區議員選委席位,以防止民主派影響特首選舉一事,湯家驊回應說,不評論無事實根據的傳言。他認為雖然現時香港並非有全面民主的選舉制度,但同時正回應香港社會需求,他不希望香港選舉制度有倒退的情況出現。

《中英聯合聲明》第3款第4項指出「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基本法》第45條就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不過亦有寫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現時行政長官選委會由 1,200 名委員組成,當中 117 席是由區議員互選產生。去年區議會選舉民主派大勝,有望取得全數117席。加上民主派在上屆特首選舉選委取得逾 300 席,因此民主派的選委有望超過 400 席,相信在特首選舉中會有決定性影響。

下屆特首選舉將於來年舉行,不過去年立法會選舉延期,加上政圈近日傳出風聲,指中共要削弱民主派在特首選舉戰的影響力,各界來年特首選舉的形勢眾說紛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