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修訂「傳媒代表」定義被指阻礙新聞自由 網媒結聯盟反抗

代表近70間香港網媒的「網絡新聞工作者聯盟」批評警方修訂《警察通例》有關傳媒的定義,阻礙新聞自由,又認為警方及政府均沒有資格篩選傳媒,聯盟考慮就警方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只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發布系統的機構。網絡新聞工作者聯盟認為變相將媒體分成不同階級,意圖否定網媒的記者身份,

將自由記者及小型媒體等排除在外,採訪權變得不平等。

聯盟發言人林匡正認為,政府及警方掌握公權力,應受傳媒監察,質疑警方反而篩選誰能監察,屬本末倒置。林匡正又說,記者無分真假,只應區分專業與否,媒體受社會及市場監察,如果社會不滿個別媒體,自然會汰弱留強,而非由警方篩選傳媒。

林匡正表示,網媒難以加入政府新聞處資訊系統,又引述有網媒指即使有近4萬人讚好,亦被新聞處拒絕加入系統,其他更小型的網絡媒體,更難符合新聞處要求。

林匡正又指出,網媒已成為主要報道媒介,在過去一年多的社會運動中,亦擔當前線報道角色,拍下不少重要片段,讓市民了解現實。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在網誌中強調,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的目的,是讓警隊前線人員更容易清楚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避免一些假借新聞採訪為理由的人,魚目混珠混入人群,刻意阻礙警方的行動,增添警方執法的困難。

這次修訂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警隊今後亦可更有效履行維持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責任。而且,修訂《警察通例》後,記者將一如既往,可以在公眾地方自由採訪。他強調,本屆特區政府自上任以來一直非常重視新聞自由,並與傳媒密切溝通,並重申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受到《基本法》充分保障,不會改變。今次修訂無損新聞自由。

《警察通例》經修訂後,「傳媒代表」是指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政府新聞處發言人表示,「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用戶必須是定期採訪及向公眾報道原創新聞為主的大眾新聞傳媒機構。截至今日,系統共有206個登記用戶,包括本港和駐港海外報紙、雜誌、電視台、電台、新聞通訊社和網媒等,涵蓋面相當廣泛,當中純網媒有超過30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