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案】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辯方批控方專家以數千年前中文解讀「光復」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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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周二(20日)續審,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就犯罪條件,控方指被告是否確實煽動了他人犯法並不重要,只須證明被告向他人傳遞煽動訊息,又指辯方專家李立峯、李詠怡所做的研究偏頗和不可靠;辯方反駁控方專家劉智鵬對「光時」口號解讀死板,單靠他對口號的解讀未達致定罪條件。案件將於下周二(27日)宣判。

被告唐英傑被控《國安法》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等3項罪名,周二,審訊踏入第15天,唐英傑早上由囚車押送高等法院。在被告欄內的他,依舊認真聆訊及抄下筆記。

控方:被告向他人傳遞煽動訊息即屬犯法

案件審訊接近尾聲,控辯雙方證人上周已完成作供,剩下結案陳詞。就《港區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代表控方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煽動」( Incitement ) 是指所有由被告向他人傳達、以文字或行為的溝通,不論他人是否受被告煽動而作出觸犯《國安法》的行為,只須證明被告曾與他人通過文字或行為溝通,就觸犯「煽動分裂國家」罪。而唐英傑當日駕駛電單車,插著「光時」旗幟,實際上等同巡遊,顯示他有意圖煽動他人;沿途行人或道路使用者有向被告歡呼和拍手,都證明被告曾與人溝通。

另就「恐怖活動」罪,控方認為,只需證明被告意圖造成社會嚴重危害,就符合控罪,而被告案發當日駕駛電單車衝破警方多道防線,警員嘗試截停不果,被告行為妄顧他人生命,最終令3名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明顯有政治目的及針對警員。

控方:辯方專家研究偏頗及不可靠

案件焦點之一在於「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詮釋。控方重申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供詞,強調要從語境和歷史角度理解口號的意思,惟辯方兩名專家證人——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並非中文或中國歷史專家,兩人所做的研究未能協助法庭理解口號的意思,研究方法並不可靠,如焦點小組、電話訪問的問題偏頗,及有引導性,認為法庭應採用劉智鵬供詞及警方報告。

辯方:單靠劉智鵬對口號的解讀 未達致定罪條件

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從歷史角度分析「光時」口號有「港獨」意味。惟代表被告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出,這只是眾多解讀的其中之一,不能夠代表被告對口號的理解。認為控方單靠依賴劉智鵬的解讀,未能達致定罪所需要的「毫無合理疑點」條件。

郭兆銘指,劉智鵬的解讀反映口號意思自古以來都沒有改變,這是過於死板、機械化。相反,辯方專家的解讀,是不同人在不同場合都可對口號有不同演繹,貼近現代,重申「革命」可指重大改變,而不包含任何分裂國家的意味。對於控方指辯方證人李立峯及李詠怡所做的研究不可靠及偏頗,郭不同意,並多次反問為甚麼?他強調兩人的研究是客觀調查。

辯方:被告行為不符合「恐怖主義」

控方表示,唐英傑的行為是脅迫中央人民政府、威嚇公眾以宣揚其政治主張。郭兆銘不同意這說法,他指唐英傑當日一直沿車路駕駛電單車,遵守交通燈號指示,無意圖造成嚴重傷害,而且沒有證據顯示他的行為危害社會安全,認為這不屬於恐怖活動。郭兆銘提到,唐英傑當日帶備了急救用品,顯示他是想在有遊行人士受傷時協助施救,這些並非是恐怖分子會做的事。

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宣布下周二下午3時宣判。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

唐英傑涉嫌在國安法實施後首日,即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3名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及一項危險駕駛的交替控罪。

記者:劉少風 責編:張薇 網編:林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