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法律顧問提出質疑 保安局就部分初步回應

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立法會的法律顧問去信保安局提出 25 項質疑,其中關於保安局在1998年曾指,香港與內地的逃犯引渡安排要符合5項原則,包括一國兩制、兩地法律與司法制度差異等,有關原則在《逃犯條例》草案是否仍適用。

保安局周五(3日)晚作出回應指,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當年的討論,是內地與香港特區移交逃犯的長期合作安排,而非「個案形式」安排;發言人指當時提到的安排原則,以香港特區法例為依據,需要得到特區及內地接受,亦要顧及一國兩制及兩地法律與司法制度的差異;當年訂立《逃犯條例》,是要將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以設立適當的法律架構,令香港回歸後有可用的本地法例。

由於回歸前《逃犯條例》的條文訂明不包括中國在內,因此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間的移交逃犯要求,這情況在條例本地化的過程中沒有處理,而非刻意在立法時才把中國剔除。

保安局強調草案並非涉及長期安排,適用範圍並非在於單一司法管轄區,亦不是為某一司法管轄區而設,而是適用於未與香港訂立長期安排協定的司法管轄區。

發言人表示,政府在《逃犯條例》1997年恢復二讀辯論發言表明正與內地商討香港與內地逃犯移交安排,並同樣關注個人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若內地與香港特區達成長期移交協定,必須訂立法例始可生效。

對於法律顧問指現行條例容許當局以附屬法例形式處理個案式移交逃犯,質詢認為不可行的原因,保安局指附屬法例要首先刊憲,而刊憲時已披露疑犯及個案細節,這會「驚動」逃犯逃逸。

就修例如何符合《基本法》第64條,即是政府向立法會負責,保安局指草案建議並無改變現時行政與立法在移交逃犯的分工,一直以來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是由立法會立法,再由行政機關及法庭負責執行,而立法會過往從沒有就個別的移交個案作出審議;第64條訂明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負責,定期向立法會作出施政報告,並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故今次提出的草案並無牴觸有關條文。

保安局指有很多步驟制衡行政長官的權力,整個案件必須根據《逃犯條例》訂明的程序處理,法庭會仔細公開聆訊有關案件,確保個案符合現行各項規定及人權保障等。

保安局表示正擬定詳細回覆,在本月14日前會交予有關條例草案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