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因為採訪查冊車牌被控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6千元。法官判案未有考慮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事件除了影響新聞界,亦包括以查冊作為研究手段的民間組織。本土研究社成員對本台指,政府是從公民社會奪回調查權,令市民失去了解真相的權利。(劉少風 報道)
港台《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是香港首個因車牌查冊而被定罪的個案。

本土研究社:政府從公民社會奪回調查權
本台周五(23日)訪問了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他指現時政府是從公民社會奪回調查權,市民突然失去了解事件真相的權利。

黃肇鴻說:基本上以往大家認為是理所當然,我有調查權,公民了解事件真相權利,現在突然失去了。我們還擔心政府下一步將現時放在車輛查冊 ,那麼嚴謹的安排,會逐步分階段收窄,令資料不透明,下一步可能到土地查冊甚至乎其他的公眾名冊,公眾得到的資料愈來愈少。
本土研究社過往經常以查冊方式揭露土地權貴、高官僭建等問題。黃肇鴻指,政府收緊查冊,會令調查工作難以進行,更要冒上法律風險。
黃肇鴻說:以往我們經常透過查冊,包括公司查冊、土地查冊去查一些新界套丁的罪行,濫用、買賣丁權這本是違法,這可以透過土地查冊及公司查冊去引證。現時失去了這些工具,這些個案永遠在地毯底,沒有人知道。

陳文敏:判詞無考慮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周五在電台節目表示,判詞沒有考慮公眾利益及新聞自由,判決非常狹隘,完全忽略憲法層面的要求,目前《道路交通條例》的規範,違反人權法案及《基本法》。
陳文敏強調,傳媒查冊對公眾利益是重要的調查,但政府只是將提出問題的人,作刑事檢控及判刑。他說,人權法案說明,所有法例均要符合人權法,其中第16條保障新聞自由及索取資料的權利,《基本法》亦保障新聞自由,但法官的解釋似乎完全偏側於保障私隱,沒有考慮人權法要保障公眾利益的要求,失去答辯理由,條例本身就是有問題。
官建議傳媒向運輸署長申請查冊 傅景華:不可行
蔡玉玲製作的港台節目《7.21誰主真相》奪得本屆金堯如新聞自由大獎。作為評審之一、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副教授傅景華指,《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亦提到要依法保障公眾新聞自由,但這是原則性的條文,行政機關在操作上沒有做到,而香港沒有《資訊自由法》,難以保障新聞自由。
傅景華說:當然(法官)提到傳媒可以直接向運輸署申請,但很明顯這個方法,在過去很多傳媒經驗來說,其實是不可行。其實是變成署長很隨意的權力,到底幾時批?幾時不批?簡單來說,是此路不通。
傅景華指,法官的建議對記者查冊作用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