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稱「三權分立」只適用於主權國家:學者指不合乎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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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否有「三權分立」的爭議不斷,繼中聯辦、港澳辦及香港特首表明「香港從沒有三權分立」後,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撰文表示,「三權分立」常用於形容主權國家的政治架構,並不適用於香港特區。有學者認為有關說法不合乎邏輯,並否定「一國兩制」。(劉少風 報道)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周三(9日)在報章撰文指, 在沒有全面理解《基本法》和憲制秩序下,任何人試圖將「三權分立」概念「簡單化並套用於香港,都是枉然,最終只會誤導公眾」。她說,香港是行政主導,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自履行《基本法》所指定的角色,各司其職,相輔相成。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對本台指,《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的條文清楚定明香港是「三權分立」,這是有憲政基礎,反映「三權分立」與主權國家並沒有關係。他又指,全球多個地方均實行「三權分立」,包括美國的自治邦波多黎各、丹麥的自治區格陵蘭、以及紐西蘭的離岸島等,認為鄭若驊的說法不合乎邏輯,並否定「一國兩制」事實。

鍾劍華說:即是有些不是主權國家的地區就不用「三權分立」?這個邏輯我完全不明白,我覺得她(鄭若驊)這個說法,完全經不起事實的考驗,隨口說一句說話就以為可以騙到人,她作為律政司長說這句說話是很誤導。世界各地很多不是主權國家,都有不同形式的高度自治,美國的州政府,每個州有自己一套州的法律體系,基本上都是「三權分立」,美國也有些特區,它們本身也是高度的三權分立。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對本台指,在政治學上,「三權分立」是用以形容一個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制度,而香港的情況比較特別。

蔡子強說:香港不是一個國家,但在「一國兩制」之下,有自己獨立的行政機關、立法、獨立的司法機關,我相信並同意有很多事情很難直接類比,而香港的情況比較尷尬,我亦同意三權分立並非民主國家必然的政治制度,很多人都會知道英國並非「三權分立」。

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周三在港台節目中指,香港的基本體制是行政主導,過往在香港一直運作良好,認為有需要在教育層面上讓年輕人知悉實際政治架構及體制,但不代表有人要改變現有「三權分工」下互相制衡的架構。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在同一節目中被問到,是否同意香港是行政主導,他指雖然政府具有較大提案權,但最後立法會可以不通過法案。他憂慮,若政府認為「行政主導」是主軸,之後會將《基本法》重新演繹,削弱立法、司法機關的獨立及權力。

鄭若驊在撰文中指,香港法院不時提及「三權分立」的概念,當正確理解判詞時,會發現法院通常是描述各機構分工或不同責任,沒有詳細討論相關概念,而法庭亦在不同案件確立政府以行政主導。

她舉例指,在社民連成員梁國雄訴訟立法會主席及另一人的案件中,時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夏正民確認香港特區的政府以行政主導,他用了「三權分立」一詞,同時亦強調《基本法》中的行政機關、行政當局及立法機關明顯地以互相協調、彼此合作的方式,為香港的良好管治,各自履行其憲制上指定的角色。

事實上,《基本法》第2條列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 19 條亦寫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另外,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訂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的關係。聲明附件一第一章寫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的立法機關負責;第三章亦指明「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