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駁回惟減刑 曾蔭權聞判不適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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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2月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其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周五(20日)作出裁決,三位法官一致駁回定罪上訴,但刑期由原本監禁20個月減至12個月,而原審時的訟費由約500萬元減至100萬元。而曾蔭權其後報稱不適要送院。(霍亮喬 報道)

曾蔭權在去年4月獲准就判罪及刑期上訴,當時已服刑63日,他上訴被駁回後要立即返回監獄繼續服刑。

曾蔭權的太太曾鮑笑薇在家人的陪同下見記者,她對裁決感到很失望及痛心。而曾蔭權聞判後報稱不適,他戴上氧氣罩由救護車送往醫院。家人趕到醫院探望,曾蔭權的代表律師余承章亦有到醫院,他指暫未決定會否繼續就案件上訴。

根據上訴庭的判詞指,73歲曾蔭權長時間服務政府仍忽視利益申報,難以令人信服;在行政會議討論雄濤發牌決定時,未有申報他與雄濤大股東黃楚標洽租對方在深圳東海花園的單位,但指控曾蔭權貪污的另一項接受利益罪,陪審團對該罪名未能達成裁決,在考慮上訴時不能假設有貪污動機,法庭只會考慮是否刻意隱瞞與黃楚標的關係,而令他執行職務時出現利益衝突。

判詞又指,不認同原審法官有錯誤參考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案的判刑理據,強調曾蔭權作為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之首,要對香港人及中央政府負責,但他在處理雄濤廣播發牌的敏感事情上,一直隱瞞與黃楚標的關係和交易,是嚴重的問題。

上訴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公眾對政府的信心,而原審陪審團判有罪是正確決定。法官認為被告品格良好及過往對香港有貢獻,扣減六個月刑期。上訴庭亦指曾蔭權並非富有商人,且已退休靠長俸生活,再工作機會不大,而多次審訊支出已不少,決定訟費減至100萬。

公務員事務局就判刑回覆傳媒查詢表示,不會評論個別案件。但指根據退休金條例的有關規定,已獲批退休金的公務員,如果被裁定違反任何與任職於政府有關的罪行,而罪行已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或可能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有關人員可能不獲批發放退休金,若該名人員已獲批退休金,可能被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要視乎情況而定。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法庭認為曾蔭權知道有利益而不申報,是明顯及經過深思熟慮,不能假設他是無心之失。他認為,今次的判詞不能引伸到每一位公務員身上,但反映職位愈高,法律的要求亦會愈高。

湯家驊估計,曾蔭權再提出上訴相當困難,他相信律政司未必會再因為刑期和訟費扣減方面有進一步行動。他認為《防止賄賂條例》應該修訂至所有罪行都涵蓋至行政長官,特別是收受利益方面,不應該將行政長官豁免。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上訴庭已詳細分析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並解釋陪審團的裁決並無出錯,相信曾蔭權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空間有限,因為終院會視乎案件是否有法律觀點需要釐清。

張達明相信終院會尊重上訴庭的決定,加上不涉及重大法律原則爭坳,曾蔭權就刑期上訴的空間不大。張達明指案件顯示曾蔭權踩入「灰色地帶」,應盡早將《防止賄賂條例》擴展至適用於行政長官。

曾蔭權在案中原本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在首次審訊時,他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另一項罪名不成立。而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因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而要重審。在該罪第二次審訊時,陪審團仍未能達成裁決,律政司申請將控罪存入法庭檔案,暫不提出再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