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白票】議員促法例清晰界定「煽惑意圖」意思

2021.04.23
【投白票】議員促法例清晰界定「煽惑意圖」意思 謝偉俊:必須清晰界定「煽惑意圖」的意思。
立法會直播影片截圖

在香港,政府在修改選舉制度的本地立法,建議訂明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犯法。立法會有關選舉制度的法案委員會周五(23日)開會,有議員認為,涉及所謂「煽惑投白票」的條文,必須清晰界定「煽惑意圖」的意思,否則法例會「過猶不及」。(方德豪 報道) 

來自九龍東選區的親建制議員謝偉俊指,若根據現時的立法建議,不論出於任何理由,呼籲人不投票本身就屬煽惑,已觸犯法例,但他認為,有很多原因可以呼籲他人不投票,例如天氣太熱或凍、有疫情等,希望當局在法例中盡可能清晰界定煽惑的意圖。 

謝偉俊說:「不投票的原因太多,那天天氣太熱,那天天氣太凍,那天可能有疫症,不要冒險,都是叫別人不要投票。但根據現時的27A,我叫人不投票已是牴觸,因為我煽惑別人不投票,不論我的理由多充分。這未必是人大常委解釋,希望的趕盡殺絕,用邵善波的說法,即過猶不及。」 

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則擔心,會出現「亂砌生豬肉」的情況,例如呼籲身穿白衣,會被指等如呼籲投白票。 

當局回應指,條文清楚列明,控方有責任清楚證明有煽惑意圖,但無要求要另外證明一個特定意圖,如破壞選舉等。對於有家人可能取走院舍長者的身份證,不想長者被送往票站投票,當局指出,若動機是妨礙或阻礙長者投票,當然屬違規。  

亦有議員關注,條例會否涵蓋境外作出的行為,又舉例指若一個團體在自己公司的範圍,呼籲員工不投票或投白票,是否屬違法。 當局指,《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已涵蓋規管相關的境外違法行為,若涉案人在境外犯事後,在香港出現,當局可將他拘捕及起訴。至於在公司作出呼籲投白票等行為,當局指一般而言,公司並非公開場合,若公眾無法接收相關訊息,未必會觸犯法例。 

另外,港府其中一項修訂賦予選舉主任權力,要求收取政府補助的學校及非政府機構(NGO)借出場地作為投票站或點票站,否則罰款1萬港元。謝偉俊批評做法荒謬、迂迴,質疑政府無能力規管屬下機構,相關問題根本毋須立例處理。 

外傳長者之中較多投票給親建制人士,港府趁今次修例引入為70歲或以上長者、孕婦等而設的投票關愛隊。民建聯柯創盛建議放關長者年齡限制至65歲或以上,理由是長者卡的領取年齡也為65歲。鄧忍光則表示,現時70歲以上的選民人數為71.4萬,佔整體16%,若擴闊到65歲或以上便整體選民24%,60歲或以上更是佔33%,擔心擴闊關愛隊長者年齡「隨時關愛隊長過其他隊」所以要考慮實際操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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