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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議員黃毓民前年的立法會答問大會,疑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周三(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立,押後至下周二(25日)判刑。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黃毓民在庭外向聲援的市民表示會提出上訴,他指這是議會抗爭,而為著以後的議會抗爭,不可讓今次案件成為案例。
裁判官朱仲強讀出裁決時反駁黃毓民的供詞認為,即使被告當時目標是無人的位置,亦有可能擊中其他人;而黃毓民明顯是羞辱梁振英,但他說自己“對事不對人”,明顯是自相矛盾、、迴避問題;而梁振英作供指曾震驚了幾秒,裁判官指震驚是內心的感受,不一定表露出來,認為梁振英的證供合理和有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