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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周三(16日)傍晚通報,已對2名被指「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的香港人鄧棨然、喬映瑜,及另外8名涉嫌「偷越邊境」的香港人(包括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向鹽田區法院提出公訴,而兩名未成年的被捕者黃臨福及廖子文,檢察院將近日舉行不公開聽證,作出裁決。
港人家屬曾多次安排委託律師,要求與扣押港人會面,但均被公安拒絕,13名被家屬委託的中國大陸律師,則被公安約談施壓,6名律師退出代理工作。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10月公布「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對於獲准以公開聽證處理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請旁聽,檢察院也可以邀請傳媒旁聽,但是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聽證會一般不公開舉行。
根據中國大陸刑法,「偷越邊境罪」最高會判監1年,並且罰款,但如果被指涉及「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一旦罪成則會判監最少2年、最高7年,如被法院認定涉及「情節特別嚴重」,最高更可能被判無期徒刑。
12名港人在今年8月23日,乘坐快艇離開香港,準備前往台灣,但在香港東南方水域被內地海警截獲,被押返深圳,扣押在鹽田區看守所。據黃之鋒入獄前指出,他收到消息人士提供一份據稱是香港飛行服務隊內部文件,顯示8月23日當日的飛行程序(Flying Programme)紀錄了定翼機行動為「P-OPS」(Police Operations)。黃之鋒認為,12港人乘坐快艇時,香港警方早已知悉他們的偷渡計劃,並聯同飛行服務隊「設陷阱」,將12人「送中」,絕非如警務處長鄧炳強早前所言,12港人在中國大陸被捕一事上警方並無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