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遊行前搜出槍械 7人否認串謀殺警及《反恐條例》

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聲稱在全港多處地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步槍及子彈等,事後14人被捕,並被起訴多罪,包括港府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其中6男1女否認控罪,案件周一(22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法庭先抽出3男6女的陪審團,法官把案件押後至周二(23日)續審,料由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審期預計為60天。

控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處理,控方代表為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及伍永杰。7名否認控罪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2歲,學生)、張銘裕(20歲,無業)、嚴文謙(21歲,學生)、李家田(24歲,無業)、賴振邦(29歲,技術員)、許湛榮(24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歲,無業)。

其中首6人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同被控一項《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而交替控罪就指控他們於同時同地,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此外,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再被控「串謀謀殺罪」,涉於上述同時同地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管有一枝手槍、一個彈匣及14發彈藥,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有關控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至於劉佩凝,就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案日期為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地點為香港,她被指控涉與其他人一同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法庭花逾句鐘 選出9人陪審團

案件設有陪審團,法庭早上先抽選陪審員,有陪審員指與辯方律師團隊中一名大律師為中學同學,連同2女1男因稱不懂廣東話,同獲法官豁免出任陪審員。

另有被抽選的陪審員透露未來須離港公幹並申請豁免,並補充自己任職律師樓、負責科技相關工作,惟法官拒絕接納其理由。另一獲抽選的陪審員就透露任職職安主任,並正參與調查一宗涉及兩死三傷的工業意外;亦有陪審員指數月前已購買機票,或安排在未來旅行,表示無法出任,但同遭法官拒絕接納原因,不過被控方或辯方反對或申請毋須兩人出任,最後獲法官豁免他們出任陪審員。法庭花逾句鐘,終選出3男6女共9人的陪審團。

同案部分被告早前已認罪候判

同案另7人早前就表示認罪,包括黃振強(22歲,無業)、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及彭軍壕(33歲,無業),他們承認《反恐條例》下的「爆炸品罪」;黃另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智鴻則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涉及管有1支手槍、4個彈匣及106顆彈藥。

蘇緯軒(18歲,補習教師)就承認串謀謀殺香港警察、「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及管有1支長槍、6個共載211發彈藥的彈匣、兩個共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鍾雪瑩(29歲,設計師)則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蔡凱明(21歲,倉務員)就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即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兩個引爆裝置;另陳玉龍(27歲,維修技工)分別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兩罪,指他串謀蘇緯軒及其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以及無牌管有1支手槍、4個彈匣及92顆彈藥。

另外,否認控罪受審的張俊富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指他管有兩盒煙花及4個載有「諾香草胺」的噴罐。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