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5月香港反國歌法遊行中,23歲男學生被指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襲擊兩警員,受審後被判非法集結及襲警罪成,原審裁判官考慮到男學生曾被還押逾5個半月,終判他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原審裁判官判刑過輕,要求上訴庭覆核。辯方稱男學生只餘4小時就完成全數社會服務令時數,如改判監或做成「雙重刑罰」。上訴庭3名法官考慮後指,社會服務令並非是合理刑罰,但考慮所有因素後拒絕律政司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本案是自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律政司因刑期過輕申請覆核而遭駁回的案件。
原審判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認為更有助其更生
覆核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答辯人為學生李汶錡(23歲),他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非法集結罪,以及襲擊兩名警員受審。
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鄭念慈裁定3項控罪成立。判刑時因為考慮到被告曾因違反保釋條件已還押5個半月,如判處半年刑期被告或可即時獲釋,故控罪以監禁6個月為起點,但判處他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認為更有助其更生。
律政司:社會服務令「太寬待」被告 要求覆核判刑
申請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羅天瑋代表。律政司一方指,原審裁判官判處的刑罰種類及刑期均犯原則性錯誤,刑罰明顯過輕,認為本案應判以監禁式刑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是「太寬待」被告,要求覆核判刑。
律政司認為,本案涉及的非法集結有數十人在馬路堵路和叫喊,被告襲擊兩名警察和投擲鐵桶和磚頭,案情屬嚴重。律政司認為,以案情而言,原審裁判官不可以因被告已還押多時,而採取較低的刑罰,仍需要處以監禁式刑罰,以反映阻嚇性;即使判處社會服務令,120小時亦不足夠。
辯方:現時改判監會否構成「雙重刑罰」及不公平
辯方稱,被告現時的社會服務令已完成達9成時數,即116小時,僅餘下的4小時將在本周六(21日)完成。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問律政司一方,如何回應答辯方的關注,被告已接近完成社會服務令,如現時改判監會否構成「雙重刑罰」及不公平。
律政司一方認為沒有衝突,明言「呢個係一個刑事定罪記錄嘅問題」,認為上訴庭可以改判被告一個即時獲釋的刑期,但是法庭要申明法律原則。
律政司又稱,本案不應在刑罰上過於著重被告的更生,特別是原審裁判官在判刑上已訂下6個月的量刑起點,質疑答辯人可因定罪前已還押一定日子,令裁判官改判社會服務令,因而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未必適合。答辯方則回應,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的其中一個出發點,是希望對答辯人未來的更生有益處,加上被告曾還押5個月,原審裁判官才使用酌情權裁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據《罪犯自新條例》,如個別人士犯罪前沒有案底、犯罪後判處監禁不超過3個月或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經過3年不曾再被定罪的罪犯得以自新,可免予披露的定罪紀錄。
3名法官休庭考慮後,指原審裁判官原則性犯錯,法庭不認為社會服務令是合理刑罰,但考慮案件所有因素後,拒絕律政司的覆核申請,詳細判刑理由稍後書面頒下。
案件編號:CAAR17/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