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日報》關聯公司,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黎智英一方早前申請永久終止聆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周一(29日)頒下書面判詞,一致否決,意味黎智英將須受審,案件將在周二(30日)作案件管理聆訊。
官不同意特首在任命指定法官上全不受約束
涉案4名被告,分別為黎智英(75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而永久終止聆訊申請就只由黎智英一方提出,所提出的理據包括,現時由特首任命《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案件,惟相關事宜欠缺透明度,令法庭對黎智英表面上存有偏頗的情況,令他得不到公平審訊的觀感。
此外,黎一方又認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的成員,及其他據稱代表中央意見的人士不真誠地行事,以看來如聯合行動方式,惡意阻攔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抗辯,對法院批准Tim Owen以專案認許方式參與案件的命令置諸不理,做法屬「迫害」而非檢控,並顯示行政及司法之間受憲法保障的「職權分立制度」蕩然無存。黎一方認為,隨後進行的審訊將不能免受政治干預,亦等同濫用司法程序,故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早前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詞,經考慮後,周一一致駁回黎智英的申請。3人頒下的書面判詞指,雖同意特首在選擇指定法官事宜上有很大酌情權,但並不同意特首在此事上全不受約束,因指定法官必須為司法人員或暫委法官,而司法人員任命均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委員會屬獨立諮詢機構,所建議任命人士,均被視為有合適資格,即使按《國安法》任命為指定法官,相關人士的資格亦不會因而改變。
多名法官曾處理黎案 清晰顯示香港司法獨立
判詞又指,分配案件工作也由司法機構負責,且聆訊一般為公開進行,裁決理由亦是公開宣布,被告人也可就定罪提出上訴,加上每位法官均須嚴守司法誓言及《法官行為指引》,認為有關因素都有助增強公眾對司法獨立的信心。
就黎智英一方提出特首選擇指定法官時之質疑,判詞指有關質疑沒有事實根據,認為專業法官會認真對待司法誓言,裁決時會排除個人意向並只根據證據及適用法例行事;針對黎智英一方指司法誓言在2021年時有所改變,增加對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提述,判詞中指此論點不應是論點,並斷言新增條文沒改變司法誓言的意思。
至於現時港府沒有公開《國安法》指定法官數目,判詞認為可合理地預期指定法官人數會因應需處理的案件數目等而出現變化,而單是處理Tim Owen來港代表黎的申請,由高院原訟庭、上訴庭及終院便已有7名法官參與,並贊同黎一方的裁決,直言是「清晰地顯示香港毋容置疑的司法獨立」。
根據三位國安法官的決定,客觀上就是國安委的「建議」,即可簡單地令有關原審的「裁決」形同失效,而法庭亦拒絕受理相關的司法覆核申請。
黎智英「選擇大律師」權利並非絕對
判詞續指,沒有證據證明國安委不真誠行事,認為在《基本法》第35條下,黎智英獲保障的「選擇大律師」權利並非絕對,黎智英沒有權利堅持由一名在香港不具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大律師代表他,而即使黎不能聘用Tim Owen代表抗辯,仍可得到一家律師事務所及6位大律師組成的律師團隊提供服務,當中包括一名本地資深大律師和多名資歷不淺的大律師,各人亦對處理刑事案件經驗豐富。
判詞最後認為,《國安法》的整體立法原意與《基本法》並行一致,為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提供充分保障,法庭衡量雙方理據後,考慮案中罪行的性質及嚴重程度,認為案件明顯傾向應進行審訊,而黎智英亦可得到公平審訊,並裁定其提出申請的所有理由皆不成立,故駁回是項擱置法律程序的申請。
法庭頒判後,案件將於周二開庭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審訊則將在9月25日開審,預計審訊為期 40日。
案件編號:HCCC51/2022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