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辯方指如不能預視言行將來變非法「共謀者原則」不適用
香港「47人初選案」本周三(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踏入第60日審訊,控辯雙方續就「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作口頭陳詞。法官陳慶偉指,根據控方陳詞,沒有提供相關資料指控每名被告何時加入串謀計劃,要求控方表列相關日期呈交法庭,讓法庭可確定使用哪些爭議的證據,並把案件押後至周四(6月1日)再續審。辯方就在陳詞時指,控方早前指被告涉干犯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但有關控罪跟現時被告被控的罪名、控罪元素不同,而公平性原則亦應先決於「共謀者原則」的應用,當不能預視言行或目的可能在將來變成非法,「共謀者原則」便不適用。
法官陳慶偉表示,戴耀廷在不同階段發布的文章,除何桂藍的代表大律師外,辯方均不爭議納入為環境證據,惟如何使用有關證據具爭議。而根據控方陳詞,沒有在指控每名被告何時加入串謀計劃時提供相關資料,繼而問及控方,如法庭不同意控方指涉案謀劃在2020年1月,即戴耀廷跟區諾軒的飯局中已形成協議,為謀劃開始日子,下一個指控謀劃開始的日期會是何時。
法官問控方是否另有獨立證據指控「共謀者」
代表控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就提出2020年3月25日,當天公民黨舉辦記者會,惟法官李運騰指,戴耀廷及區諾軒沒參與該記者會;法官陳慶偉再問,如法庭不同意該日,下一個日子會是何時?周天行再回答,稱是2020年6月8日,因趙家賢在當天著戴耀廷向各區發出協調機制文件最終版本。
法官李運騰就補充,控方稱有一謀劃先在組織者間出現,其他被告其後分別加入其中,而控方現想把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用作指控他們參與謀劃,故法庭需確實知道哪些證據可分別用作指控哪些被告。又指就控方指控的其他共謀者,如前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現時證據只涉及黎出席協調會議及作會議記錄,他沒在會上提出任何個人意見,問控方是否另有獨立證據指控黎是「共謀者」。
法官陳慶偉進一步要求控方,把各被告及控方指稱的3名「共謀者」(蔡澤鴻、黎敬輝及郭榮鏗),所被指稱參與涉案謀劃的日期表列出來;不過,控方一度表示有困難,希望只列出指控各被告不遲於哪一個日期參與謀劃,但就遭陳官拒絕,續要求控方列出每人被指控參與謀劃的每一個階段日子,好交由法庭定奪,控方最後指可在周四提交相關列表資料。
辯方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不能跟現控罪類比
辯方陳詞時,就控方早前指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已涉嫌干犯「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提出質疑.其中代表鄭達鴻及梁國雄的大律師黃宇逸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跟「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控罪元素不同。認為控方不能將兩罪類比;又指如果控方早點表示指控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已涉犯「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盤問證人方向會有所不同;而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亦持相同立場。
黃宇逸之後進一步提出,公平性原則應先決於「共謀者原則」的應用,當一個人不能預視其言行或目的可能在將來變成非法,「共謀者原則」便不適用在該些情況。
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控方回應辯方陳詞時,再引述由控方提交的案例,該案例為1950年在美國的「United States v. Dennis」案,涉及1940年代數名美國共產黨成員因計劃以暴力推翻美國政權,被指違反1940年實施的「Smith Act」而被定罪。
控方承認呈交案例 沒處理「共謀者原則」
不過,法官陳慶偉即指出,該案中唯一受爭議證據,是被告以外的美國共產黨教師在1940年前,即「Smith Act」尚未實施時,曾到俄羅斯莫斯科,有關資料獲法庭接納為環境證據,以顯示該些教師曾到莫斯科並受馬克思主義訓練,但並不涉及應用「共謀者原則」,即該案例沒就「共謀者原則」有任何決定。
法官李運騰指,如按控方立場,選擇朋友時要非常小心,因對方如在日後變成罪犯,與其連繫可能會變成犯罪言行。又多次問及控方是否能在Dennis一案中,找到法庭裁定案中被告教師間,在到莫斯科時已有串謀協議形成?萬德豪多次未有正面回答,被李官著他只需回答「是」或「否」,萬最終承認在Dennis一案中,法庭並沒有裁定被告間有串謀協議形成。
聆訊周四繼續。
案件編號:HCCC69/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