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罪成判囚 上訴被高院駁回

2024.03.14
【香港法庭】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罪成判囚 上訴被高院駁回 2024年3月14日,本案被告、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右)到高院聽取上訴裁決結果。
吳婷康 攝

香港支聯會被指拒絕按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被裁定罪成判囚4.5月。3人早前不服上訴,高院周四(14日)頒布裁決,駁回3人定罪及判刑上訴,維持原判,3人須即時服刑。

裁定「外國代理人」非控罪元素毋須舉證至所需標準

上訴人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至於同案另外兩名被告、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與陳多偉早前認罪,同被判囚3個月,早前均已刑滿出獄。

鄒幸彤現正被還柙,周四由囚車押至高等法院,獲准保釋的鄧岳君及徐漢光,就自行到法院聽取裁決。

法官黎婉姫在判詞中指,同意原審裁判官羅德泉的裁定,認為「外國代理人」並非控罪元素,控方毋須舉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至所需標準,並指立法意圖必然不是在警方有權採取附表5中措施前,再施加任何刑事標準要求,否則會與《港區國安法》立法目的相違背,認為要求警方發出通知書前要證明涉案組織屬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的話實屬無理,控方毋須證明任何人或組織包括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引終院鄒幸彤六四案案例指3人可提司法覆核挑戰通知書

而就原審裁判官羅德泉裁定,被告可挑戰要求提供資料通知書的合法性,黎官今在判詞推翻此裁決,裁定通知書的合法性並非控罪元素之一,因《實施細則》旨在提供有效的行政程序去協助《國安法》實施﹐附表5的相關措施一定是反應迅速及有效,其立法目的必在賦予警務處處長廣泛權力,以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非打算在刑事審訊中審視警方及保安局調查理據及基礎,黎官因此認為,考慮到支持警方發出通知書的資料,其性質及涉及機密材料的可能性,不可能在繁忙裁判法院中決定通知書的有效性,而應由上級法院以司法覆核程序處理才更為合適。

黎官亦在判詞中,引述終審法院在鄒幸彤就2021年六四前夕煽惑市民參加六四晚會,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的判詞(FACC9/2023),當中終院常任法官李義裁定,若被告人與接收行政命令的人並非同一人,即使被告人沒有就命令提出司法覆核,亦不能剝削被告人在刑事審訊中挑戰命令的合法性的機會。黎官認為,上述終院裁決適用於本案,而本案中的提供資料通知書是直接發予3名上訴人,3人有充足機會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亦清楚知悉如不服從要求行事有可能被檢控,但3人最終沒有提出司法覆核。

官指沒司法權拒處理保釋申請3人被即時入獄

就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批准控方證人、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在作供時可自行決定拒絕回答部分範疇的問題,並認為洪較適合評估洩漏獲「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的風險;黎官在判詞中大篇幅引述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判詞,指其一直有確保公平審訊,又指自己審視過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向被告遮蔽的資料後,認為有關資料是恰當地被遮蔽,且不向上訴方披露不會對上訴人構成不公,她亦有將相關資料跟洪毅拒絕回答的問題作核對,認為原審裁判官已盡職地協助鄒幸彤取得可以公開的資料,認為洪毅在盤問下拒答問題沒有影響公平審訊,終駁回3人的定罪上訴。

至於判刑方面,黎官指為具阻嚇性,即時監禁亦無可避免,認為眾被告從一開始就一同行事,堅定犯案拒交資料,並舉行記者會向警方發出公開信,故刑期沒有明顯過重,同樣駁回刑期上訴。

代表上訴方的大律師黃俊嘉表明3人將上訴至終審法院,原欲陳詞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並指本案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希望引用條例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不過,法官黎婉姬就表示,因上訴方未正式向法庭呈交相關文件,指現階段沒有司法權可批出保釋申請,指示上訴方呈交文件後,再通知法庭處理,而3人就須即時還柙,原獲准保釋的鄧岳君及徐漢光須開始入獄服刑。在散庭後,鄒幸彤離庭時就高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案件編號:HCMA99/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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