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助刺警男離港圖礙司法公正罪成 女友申上訴許可被拒
2020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天,有市民在維園一帶集結,有警員在近天后位置驅散示威者期間,被一名男子刺傷手臂,襲擊者翌日在機場即將飛往倫敦的客機上被捕。男子早前承認暴動及傷人罪判囚5年,其女友則因協助男子訂購機票,經審訊後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去年12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2個月。女子不服定罪,今年初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本周四(14日)開庭處理,聽畢雙方陳詞後,即時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未有出庭 去年12月起服刑
本案申請人為案發時25歲的張芷程,報稱見習工程師,被控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為前年7.1維園外刺警案被告黃鈞華(當時24歲,工程師)的女友,她被指在2020年7月1日,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意圖協助黃鈞華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行為。張否認控罪受審,並在去年11月底被裁定罪成,須還押候判,並於翌月中旬被判入獄12個月。
張今年初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申請上訴許可聆訊,周四由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處理。張芷程未有出庭,由於她去年11月底已被還押,料現時已服刑完畢。
控方審訊時的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約4時,黃鈞華逃離現場後,張芷程為他尋找航班資料,黃最後購買當晚前往倫敦的機票,並在翌日凌晨成功登機,但最終在航班起飛前於機上被捕。
申請人不必然知道男友為刺警案施襲者
申請方陳詞指,即使把案中所有環境證據結合一起考慮,仍不足以支持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證明申請人知道同案首被告、即其男朋友黃鈞華,在當時緊急需要離開香港之原因為何;又指控方在審訊時,利用當時有傳媒廣泛報道案件,即有人以刀襲擊警員作推論基礎,惟相關報道沒有提及施襲者的樣貌、姓名、身份等資料,而首被告在事發後,曾在街上沒遮蓋臉容遊走,又曾與朋友及申請人一同聚餐,故未令張懷疑黃曾犯案,種種情況反映,申請人不必然知道新聞所報道的事件之施襲者,與首被告有關。
申請方續指,雖然同意如情侶間,其中一方突然取消本已安排好的事情,另一方必然會產生疑問,但認為縱使如此,抱疑的一方不必然可問出答案或真實的原因,故此無從推論申請人是否知悉真相。
律政司一方認為證據疊加 可作合理定罪推論
不過,律政司一方就回應,指雖然案中沒有證據直接證明申請人知悉首被告正被警方追捕,但案中環境證據非常多,在證據疊加及累積的考慮下,認為原審法官分析案件時沒有任何法律錯誤,案中已有足夠環境證據作基礎,並根據常識和經驗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將申請人定罪。律政司一方又指,即使沒證據證明實際由誰購買機票,但機票費用由張的信用卡支付,乘客則是黃,已可證明張為黃提供協助。
法官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案件無可爭辯,即時駁回上訴許可申請,並會在短時間內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翻查資料,原審法官姚勳智當日在判刑時指,黃鈞華刺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干犯非常嚴重的傷人罪,如非警方在機場迅速成功拘捕,黃或已在張協助下逃離法網,會嚴重打擊司法公義,並以15個月作量刑起點,並基於沒預謀或組織犯案及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求情亦顯示張的背景非常正面,最終把量刑起點下調至12個月,並寄語望張能在獄中反省,未來貢獻社會。
黃鈞華一案另涉及兩名被告,其中周霈霖(20歲,學生)事發時曾包圍警員及試圖搶犯,早前承認暴動及阻差罪,判囚33個月;案發時防暴警正在制服的羅玨琛(20歲),早前則承認暴動及拒捕罪,被判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CACC235/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