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前「香港民族陣綫」成員盧溢燊藏炸藥囚12年 刑期上訴遭駁回

2022.04.25
【香港法庭】前「香港民族陣綫」成員盧溢燊藏炸藥囚12年 刑期上訴遭駁回 前「香港民族陣線」成員盧溢燊因「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去年4月被判監12年,是2019年6月反修例案以來最高刑罰的案件。
路透社資料圖片

前「香港民族陣線」成員盧溢燊,2019年7月在荃灣一工廈單位內,管有近1公斤的炸藥TATP及港獨的宣傳品,他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去年4月在法官陳慶偉席前被判監12年。盧不服刑期提上訴,稱原審法官將案件與1997年「賊王」葉繼歡的案件相比是錯誤。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周一(25日)頒下書面判詞,同意原審法官的觀點,認為他是案件主腦並無不妥,上訴理據沒有可爭辯之處,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維持12年監禁的判決。此案是2019年6月反修例案以來最高刑罰的案件。 

上訴人盧溢燊(29歲)早前承認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D室,非法及惡意地管有爆炸品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上訴方:沒證據顯示上訴人有份製造爆炸品 

上訴方指,案中沒證據顯示上訴人盧溢燊有份製造有關爆炸品,他所承認的案情只反映他知悉事件,但不能肯定他參與程度,也沒有直接證據指盧計劃及意圖以涉案爆炸品傷害他人,惟原審法官陳慶偉錯誤地視他為案中主腦,認為陳官對盧只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判刑,以18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屬過高。 

上訴方又質疑,原審法官在裁定罪責時,不應把2019年社會事件置於背景中,法庭亦欠缺足夠理據將本案與1997年葉繼歡管有兩公斤TNT炸藥被判囚18年的判例作比較。 

法官:被告明顯扮演積極及關鍵角色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頒下書面判詞稱,「製造或管有炸藥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但「製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最高刑罰則是監禁20年。法官於判詞指,既然上訴人承認「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這條控罪,即代表他承認管有炸藥是意圖傷害他人或損害財產。而且,他明知單位內藏有爆炸品仍頻繁進出涉案單位,盧明顯扮演積極及關鍵的角色,認為原審法官裁定他是案件主腦並無不妥。 

另外,警方除了檢獲一公斤可製作TATP的原材料外,還檢獲其他化學品、儀器,以及2019年示威者常用的物品,是意圖顛覆香港政府及宣揚港獨,認為原審法官說本案所牽涉的潛在風險高於葉繼歡實非空想,同意上訴人對公眾及警方造成的潛在風險比1997年葉繼歡案更嚴重,因葉繼歡當年為搶劫求財而犯案,盧卻是針對香港政府、目的是破壞社會穩定,造成公眾恐慌。潘官稱,綜合以上因素,認為其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爭辯之處,駁回其上訴申請。 

法官陳慶偉早前判刑時指,從被告住處及手機搜證所得可見,被告準備及保存高爆炸性物品,對公眾造成危險;除搜出TATP原材料、製作工具,還有書籍《香港獨立論》以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的單張,指雖然被告並非被控製造爆炸品,但被告意圖造成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罪行同樣邪惡,亦可見被告為主腦人物,準備及保存高爆炸性物品,以顛覆香港政府及宣揚港獨,屬最嚴重同類型案件,潛在危險比1997年葉繼歡案更大,刑責甚或比葉繼歡更重,判刑須極具阻嚇力,終以與葉繼歡相同的18年作被告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12年。此案是2019年6月反修例案以來最高刑罰的案件。 

案件編號:CACC110/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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