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悼周梓樂現場攝影師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求判罪成
香港攝影師蔡健瑜在前年3月大埔超級城市民悼念科大生周梓樂期間,被指非法集結,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3個月。他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聆訊排期周二(29日)審理。律政司一方指,蔡為「集會組成人」(constituent offender),又認為他近距離舉機拍攝警員,具有犯罪意圖,請法庭裁定答辯人罪成及需要服刑。
律政司指高院錯引「盧建民案」法律原則
案件由5名終院法官負責,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以及來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律政司為本案上訴申請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而答辯人蔡健瑜則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崔浩泉及連普禧作代表。
張卓勤今年中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時指,高院法官黃崇厚在處理該案上訴時,錯誤地應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認為根據該案例,非法集結現場存在3類人士,分別為直接參與者、促進鼓勵及旁觀者,而呈堂證據顯示,蔡健瑜持攝錄機與其他人一同行動尾隨便衣警員,故清晰顯示他是非法集結人士一部分,被原審裁判官裁斷是屬直接參與者的「集會組成人」,但黃官在上訴時卻在判詞後段偏離有關事實裁斷,僅視蔡為「鼓勵者」,並分析他是否有「促使或鼓勵」非法集結以考慮其參與意圖,最終撤銷定罪,認為是在法律上出錯。
答辯人知悉非法集結令警員害怕
早上聆訊由張卓勤首先作陳詞,指今次上訴的主要爭議點,是高院法官黃崇厚處理上訴時,維持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認同答辯人是集會組成人,而其行為具挑撥性,但認為證據不足以推論指證他有參與意圖,認為是錯誤引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導致實質和嚴重不公。
張卓勤續指,答辯人在案中是非法集結的直接參與者,非促進鼓勵或旁觀者,他拍攝警員時有人高叫口號,認為他完全知悉周圍人士正進行非法集結,但仍持攝錄機與他人行動,並因此令他人和警員害怕,顯示他有意圖並滿足非法集結罪的控罪元素。
張舉能:如何區分新聞從業員及有集結意圖者
首席法官張舉能就向律政司一方質疑,應如何界定現場拍攝人士,如電視台攝影師是無辜,因為攝影師亦會一同行動尾隨警員,故如何判定其意圖只是單純從事採訪工作,而不是與其他集結人士持相同意圖。張卓勤就回應,指真正新聞從業員的行為與有集結意圖者有分別,但仍需視乎情況,即使正在採訪,亦可同時參與非法集結。張官繼而追問,即是否按律政司觀點,攝影師必然知道現場情況,而其意圖就是拍攝紀錄,而就算代表電視台拍攝,如果作出條例禁止行為會便屬違法?張卓勤稱,如行為超越底線,法律就需作出干預。
他更舉例,指案中作為證人的便衣警員,表示已感到受騷擾,不想被追拍,但被告繼續拍攝,而攝影機的燈光令他皮膚感熾熱,更令他感害怕自己會受傷,均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罪的定罪元素,而答辯人明知會導致有關後果仍繼續拍攝,顯示具有犯罪意圖。
當時拍攝或助長對警員「起底」
常任法官林文瀚亦作提問,指在案發時,便衣警員被追罵,有人呼叫出其個人及家人姓名等資料,攝影師拍攝有關情況,兩者角色是否有不同。張卓勤就指,當時有人叫警員名字,藉此起底,攝影師拍攝有機會令更多人在傳媒中看到「起底」資料,邀請法庭考慮上述因素。
代表蔡健瑜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就回應,認為答辯人身處現場,但強調他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重申原訟庭已裁定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當時拍攝的唯一意圖,有鼓勵他人作用及令現場人士受驚。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就提問,在現場參與是否一定要有意圖?蔡維邦指,法律上界定如沒有意圖,不可視為參與,而控方亦需要依賴其他環境證供等元素,證明當事人是否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包括從其身上裝備、工具及武器,以及與他人聯繫等。
答辯人指追拍警員因社會關注執法
至於答辯人當時針對警員作拍攝的目的,是否涉及「起底」時,蔡維邦就解釋,答辯人僅是拍攝記錄香港發生的事情,期間沒跟他人交談,但賀輔明勳爵質疑在當時社會狀況下,追拍警員未必合理。蔡維邦就指,由於當時社會關注警員的執法情況,因此會拍攝警員,而被告亦同時有拍攝其他非法集結人士。
對於判刑的處理,常任法官林文瀚問及律政司一方立場,張卓勤一度未能回應答辯人當時的判刑情況,須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即場翻閱文件查證,最終確認答辯人當時被判監3個月,但因獲批准保釋上訴,故一直未有作任何服刑。張卓勤建議,法庭可恢復被告定罪及刑期。
法院之後宣布案件押後裁決,期間被告准以現金1萬元、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即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同案其餘4名被控非法集結被告,包括時任區議員連桷璋、姚鈞豪及文念志,以及時任議員助理蘇揚浚,其中蘇揚浚和文念志在開審前認罪,被判囚3個月;連桷璋獲判無罪,而蔡健瑜及姚鈞豪則罪成同被判囚3個月。
案件編號:FACC 3/2022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