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悼周梓乐现场摄影师获撤非法集结罪 律政司上诉求判罪成

2022.11.29
【香港法庭】悼周梓乐现场摄影师获撤非法集结罪 律政司上诉求判罪成 摄影师悼念周梓乐获撤非法集结罪,律政司不服向终审提出上诉,终院以案件有合理争辩理由批出上诉许可,聆讯排期周二(29日)早上审理。
吴婷康摄

香港摄影师蔡健瑜在前年3月大埔超级城市民悼念科大生周梓乐期间,被指非法集结,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3个月。他上诉得直获撤销控罪。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诉,聆讯排期周二(29日)审理。律政司一方指,蔡为「集会组成人」(constituent offender),又认为他近距离举机拍摄警员,具有犯罪意图,请法庭裁定答辩人罪成及需要服刑。 

报称为摄影师的37岁男子蔡健瑜,被指在前年3月8日,在大埔超级城市民悼念科大生周梓乐期间,连同时任区议员被指尾随及指骂便衣警员,涉案5人被控非法集结罪。(吴婷康摄)
报称为摄影师的37岁男子蔡健瑜,被指在前年3月8日,在大埔超级城市民悼念科大生周梓乐期间,连同时任区议员被指尾随及指骂便衣警员,涉案5人被控非法集结罪。(吴婷康摄)

律政司指高院错引「卢建民案」法律原则 

案件由5名终院法官负责,包括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以及来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勋爵审理。律政司为本案上诉申请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及署理高级检控官徐倩姿代表。而答辩人蔡健瑜则由资深大律师蔡维邦、大律师崔浩泉及连普禧作代表。 

张卓勤今年中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时指,高院法官黄崇厚在处理该案上诉时,错误地应用「卢建民案」的法律原则,认为根据该案例,非法集结现场存在3类人士,分别为直接参与者、促进鼓励及旁观者,而呈堂证据显示,蔡健瑜持摄录机与其他人一同行动尾随便衣警员,故清晰显示他是非法集结人士一部分,被原审裁判官裁断是属直接参与者的「集会组成人」,但黄官在上诉时却在判词后段偏离有关事实裁断,仅视蔡为「鼓励者」,并分析他是否有「促使或鼓励」非法集结以考虑其参与意图,最终撤销定罪,认为是在法律上出错。 

答辩人知悉非法集结令警员害怕 

早上聆讯由张卓勤首先作陈词,指今次上诉的主要争议点,是高院法官黄崇厚处理上诉时,维持原审裁判官的事实裁断,认同答辩人是集会组成人,而其行为具挑拨性,但认为证据不足以推论指证他有参与意图,认为是错误引用「卢建民案」的法律原则,导致实质和严重不公。 

张卓勤续指,答辩人在案中是非法集结的直接参与者,非促进鼓励或旁观者,他拍摄警员时有人高叫口号,认为他完全知悉周围人士正进行非法集结,但仍持摄录机与他人行动,并因此令他人警员害怕,显示他有意图并满足非法集结罪的控罪元素。 

张举能:如何区分新闻从业员及有集结意图者 

首席法官张举能就向律政司一方质疑,应如何界定现场拍摄人士,如电视台摄影师是无辜,因为摄影师亦会一同行动尾随警员,故如何判定其意图只是单纯从事采访工作,而不是与其他集结人士持相同意图。张卓勤就回应,指真正新闻从业员的行为与有集结意图者有分别,但仍需视乎情况,即使正在采访,亦可同时参与非法集结。张官继而追问,即是否按律政司观点,摄影师必然知道现场情况,而其意图就是拍摄纪录,而就算代表电视台拍摄,如果作出条例禁止行为会便属违法?张卓勤称,如行为超越底线,法律就需作出干预。 

他更举例,指案中作为证人的便衣警员,表示已感到受骚扰,不想被追拍,但被告继续拍摄,而摄影机的灯光令他皮肤感炽热,更令他感害怕自己会受伤,均足以构成非法集结罪的定罪元素,而答辩人明知会导致有关后果仍继续拍摄,显示具有犯罪意图。 

当时拍摄或助长对警员「起底」 

常任法官林文瀚亦作提问,指在案发时,便衣警员被追骂,有人呼叫出其个人及家人姓名等资料,摄影师拍摄有关情况,两者角色是否有不同。张卓勤就指,当时有人叫警员名字,藉此起底,摄影师拍摄有机会令更多人在传媒中看到「起底」资料,邀请法庭考虑上述因素。 

代表蔡健瑜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就回应,认为答辩人身处现场,但强调他无意图参与非法集结,重申原讼庭已裁定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他当时拍摄的唯一意图,有鼓励他人作用及令现场人士受惊。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勋爵就提问,在现场参与是否一定要有意图?蔡维邦指,法律上界定如没有意图,不可视为参与,而控方亦需要依赖其他环境证供等元素,证明当事人是否有意图参与非法集结,包括从其身上装备、工具及武器,以及与他人联系等。 

答辩人指追拍警员因社会关注执法 

至于答辩人当时针对警员作拍摄的目的,是否涉及「起底」时,蔡维邦就解释,答辩人仅是拍摄记录香港发生的事情,期间没跟他人交谈,但贺辅明勋爵质疑在当时社会状况下,追拍警员未必合理。蔡维邦就指,由于当时社会关注警员的执法情况,因此会拍摄警员,而被告亦同时有拍摄其他非法集结人士。 

对于判刑的处理,常任法官林文瀚问及律政司一方立场,张卓勤一度未能回应答辩人当时的判刑情况,须由署理高级检控官徐倩姿即场翻阅文件查证,最终确认答辩人当时被判监3个月,但因获批准保释上诉,故一直未有作任何服刑。张卓勤建议,法庭可恢复被告定罪及刑期。 

法院之后宣布案件押后裁决,期间被告准以现金1万元、不得离港及交出旅游证件,即原有条件继续保释。 

同案其馀4名被控非法集结被告,包括时任区议员连桷璋、姚钧豪及文念志,以及时任议员助理苏扬浚,其中苏扬浚和文念志在开审前认罪,被判囚3个月;连桷璋获判无罪,而蔡健瑜及姚钧豪则罪成同被判囚3个月。 

案件编号:FACC 3/2022 

记者:吴婷康/程文 责编:李世民 网编:江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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