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邹幸彤煽惑参与六四集会案 律政司获批向终院上诉

2023.01.19
【香港法庭】邹幸彤煽惑参与六四集会案 律政司获批向终院上诉 香港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煽惑参与六四集会案原本上诉得直,定罪连刑期一并获撤销,惟律政司获批向终院提出上诉。
粤语组制图

香港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被指于社媒及《明报》发文呼吁市民参与被禁止的六四集会,被裁定「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囚15个月。邹不服裁决上诉,高院裁定她上诉得直。律政司随即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在周四(19日)获高院法官批准。

邹幸彤生日在即 旁听席传「生日快乐」声

高等法院周四开庭处理律政司就邹幸彤涉「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案提出上诉至终审法院的申请。社民连成员「阿牛」有到庭旁听,并向在下周二(24日)大年初三生日的邹幸彤高呼「生日快乐」,并获邹幸彤回应:「新年快乐」。

律政司一方在庭上表示,已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希望获高院批出往终审法院上诉许可之证明书。邹幸彤一方对律政司的申请没有反对。早前邹幸彤就原审结果提出上诉,上诉得直后,律政司一方已即时表明,本案牵涉重大及广泛的法律争议,将会研究判词后或提出上诉,当时并获高院法官张慧玲同意有关观察,明言律政司一旦决定上诉,基本上便会将案件交由终审法院考虑。

律政司望法庭厘清 处理警方禁令合法性问题

法官张慧玲周四在庭上指,认同律政司提出的两个论点,均属有广泛重要性,因此决定向律政司批出往终审法院上诉许可之证明书。律政司一方提出的两个要求法庭厘清的上诉论点为:

1)一名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被告人,可否在抗辩时争议警方所发出《禁止公众集会通知》的合法性,而该禁止令亦由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并确认禁止令;

以及

2)如被告可争议集会禁止令的合法性,法院应采取甚么正确方法去考虑有关争议?

法官张慧玲早前在裁定邹幸彤上诉得直的判词中就指,只有特定人士如集会申请方才可循《公安条例》的上诉机制挑战禁止令,一般市民或会在没有上诉机会的情况下被检控,故被告有权在刑事审讯中,质疑禁令的合法性,又认为有关原则不只适用于集会期间警方的执法行动,亦适用于处理集会通知。

上诉得直时涉案刑期已服毕

此外,当时的判词亦指,警方当时向卫生署索取的报告并没有完全反对举行大型集会,仅不建议举行除口罩进食的集会,惟六四集会不属此类,而报告更是在决定禁止集会后才索取,只为准备上诉委员会聆讯,故认为警方根本从没考虑有关报告。不过,张官在判词中,认同邹有呼吁他人到维园的意图,但因维园禁令的合法性未被确定,即使邹呼吁他人到维园亦不属违法,裁定她上诉得直。

邹幸彤原被控在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间,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相关案情指,警方当时未有批准该次的六四晚会,而邹就利用社交媒体及报刊发表文章,煽惑他人参与该活动。

邹幸彤在本案中,获原审裁判官判囚15个月,其中10个月刑期与2020年六四集会煽动案的12个月刑期分期执行,即累计共被判22个月监禁,而在去年底获撤销本案刑期时,邹幸彤其实亦已服刑完毕,但她现时仍因支联会被指违反《国安法》案件而被还押。

案件编号:HCMA51/2022

记者:吴婷康/程文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

新增评论

请将评论填写在如下表格中。 评论必须符合自由亚洲电台的 《使用条款》并经管理员通过后方能显示。因此,评论将不会在您提交后即时出现。自由亚洲电台对网友评论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敬请各位尊重他人观点并严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