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隊長認擅取30萬眾籌賭波 避答有否「打、嚇、氹」逼供

「屠龍小隊」等人涉嫌串謀設置炸彈案周一(6日)續審,「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在辯方盤問下承認用了眾籌捐款近30萬元賭波,辯稱「當時覺得呢種係紓壓嘅方法」。另外,辯方關注警方是否曾以「打、嚇、氹」方式逼黃交出手機密碼及錄取警誡錄影會面,黃在法官及辯方多番追問下,最終承認有被警棍打中身體,及被人以手掌用力拍打面部。

辯方質疑購買汽油彈價錢太高

「屠龍案」踏入第9日審訊,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的黃振強開始接受辯方盤問。代表首被告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就質疑黃曾供稱,以10多萬元向人購買100枝汽油彈在行動時使用,直指「1枝要1000蚊,會唔會太誇張?」黃就指為保護隊員安全,當時樂意以金錢把風險轉嫁至他人身上,自己亦不清楚購買汽油彈的其他渠道及相關價格。另又指自己不會仔細告知隊員如何使用資金,自己亦不會特別記下「每一蚊用嚟做咩」,惟隊員均相信他不會私吞資金,但他承認,有用過捐款來「食飯、搭車」等個人支出。

辯稱賭錢為紓壓方法

辯方之後問及黃「鍾唔鍾意賭波?」繼而展示黃在賽馬會的不同投注戶口紀錄,並指他以屠龍小隊眾籌資金用於賭錢,黃承認,又確認沒詢問其他隊員,便取用資金作賭錢。辯方之後續指,粗略計算黃在該段時間,「賭咗29萬7千(元)」,問黃對此是否有印象。黃指有,又承認當時是自把自為取用屠龍籌得金錢私底下賭錢,並辯指「當時我覺得呢種係紓壓嘅方法,雖然係唔好嘅途徑,唔好嘅方法,但係當時我係咁諗」,亦否認誇大購買汽油彈的費用,而被告欄內的張銘裕一度聞言發笑。

黃之後強調稱:「呢個當然係唔好嘅方式,但係呢個我當時認為係紓壓嘅方式……但係當時都冇計過,亦都感激你幫我計咗係20幾萬(元)」、「感激你(辯方)幫我記起當時有一個咁唔好嘅行動。」

否認自把自為把「逃龍」改名「屠龍」

就辯方質疑他欲「賣甩」隊員,取走籌款獨自潛逃台灣,黃就連忙否認。辯方在庭上又透露,群組成員早期時把小隊命名為「逃龍」,因他們常被警方速龍小隊追,故參考《逃學威龍》改名做「逃龍小隊」,辯方指是黃振強接受「立場」專訪時擅把名字更改,惟黃不同意,反稱「當時係有共識㗎,改呢個名」,又指不清楚隊員當時想法,但「佢哋冇當面講過係自把自為」。

辯方及控方多次追問

辯方另關注警方從黃振強身上檢獲兩部手機後,黃是否自願提供相關解鎖密碼,黃回應「係我提供」,辯方就追查「唔係打完你、氹完你?」及重複問「唔係警察打過你、氹過你,逼你畀密碼出嚟嘅?」此時黃一度沉默,然後問「可唔可以問多次?」。辯方於是再逐一詢問,警察是否打他、嚇他及「氹」他,黃才願意提供密碼,黃就一概表示不同意。辯方又關注黃振強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後錄取兩次警誡錄影會面,警方是否曾對他「打、嚇、氹」,黃指當時自己狀態「唔太理想」,其後向法官張慧玲指,曾在投訴警察課成立相關個案,恐庭上證供影響個案。

張官就回應黃指他「要講真話」,又提醒他早前獲控方給予的「豁免起訴書」,並不適用於投訴警察課此範疇引申的刑事罪行,即如黃向投訴課「講大話」會構成刑事罪行,而他「有權唔講」,黃聞言一度輕聲重複說:「我有權唔講……」控方此時申請陪審團避席獲法官批准,張官下令休庭20分鐘,休庭後向陪審團指黃的代表大律師有到庭旁聽,剛才並為黃提供法律意見。

終承認有被警棍打中身體

辯方之後續盤問,黃回應稱警員在拘捕他時,有使用一定程度武力,法官打斷指黃沒回答問題,辯方再問警員有否以相同方式逼使黃給予解鎖密碼;黃此時不斷郁動身體並稱「唔完全係」,法官就開腔問:「即係點啊?唔係好明」,黃回答道:「當時狀態比較混亂同慌張……」又指「相信當時唔畀,之後都會主動提供」。法官聞言再重複辯方問題,即黃是否因遭警員「打、嚇、氹」才給予解鎖密碼,黃回答稱「當時,係」;法官追問「係乜嘢?」,黃再表示當時因受警察一定程度武力對待,故同意交出手機密碼。

辯方就質疑,為何黃剛才不同意因被打才給予密碼,黃解釋指自己不具備有關能力判斷警方拘捕他時武力是否合適,並稱「要交畀警察投訴課嘅專業人士判斷」;辯方之後再質問,指提問僅詢問黃有否被警員打,而非警員有否使用不合理武力,黃就堅稱未能判斷「係唔係打」,重申要交給投訴警察課的專業人士判斷。辯方就轉問黃當時「受咗咩對待」,黃回應稱:「唔係記得好清楚」,但指有警員以警棍向他身體揮動,及有手掌用力拍向他面部。至於警棍有否打中其身體,黃再表示「判斷唔到係咪打,有打中我身體」,並指當時覺得痛,同時提及警員應打了他「十下八下」,最終才回應指「當時覺得係」被打。

辯方質疑錄影會面說法與證供不一

另外,辯方指黃振強曾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曾私下向隊員吳智鴻索取槍械,原因是為投其所好,希望獲得吳智鴻的資助,辯方問黃「投其所好」的意思,黃供稱「唔係好記得」,翻閱文件後再稱「唔知,唔好意思,唔知」。

他同時在庭上稱,吳其後曾向他確認是否需要槍械,自己當時拒絕,因他及隊員最後決定不會用槍,又指不記得曾在錄影會面中,向警員稱自己「一直都拖緊佢,扮投其所好」及「氹一氹佢,即係之後真係過咗台灣,可以問佢攞多少少錢」的內容。

辯方又表示,黃的代表大律師曾於2023年7月26日向律政司發出「答辯商討」文件,當中指黃「完全冇意圖諗住用炸彈,對警員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黃解釋,當時意思是「屠龍」不會親手使用炸彈等,不過他向律師「表達得唔好」;辯方就質疑黃欲以此文件欺騙律政司,他就回應「我唔熟悉呢啲嘢,我要問返律政司同我律師」。另就辯方引述該文件指黃當時不反對吳智鴻的建議,是「因為當時嘅貪念,同埋要面」,黃承認「呢個都係,貪錢同要面呢part,都係我會做呢件事係其中一個因素」,惟他再表示不同意自己打算把「屠龍」眾籌資金據為己有及著草台灣。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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