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黃振強:「屠龍」名字非跟錢掛鈎 否認為減刑任證人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周二(7日)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他因貪心爛賭被捕,以殺警作餌「叫人畀錢」,又質疑殺警是黃自己的想法,並非「屠龍」隊員的共識。黃振強一概否認,重申是需要為殺警後的「走佬plan」籌錢,又指「屠龍」名字不是跟錢掛鈎。他又否認為減刑而作供,但指律師曾告知最多可獲一半減刑。

法官質疑黃首次提及使用煙花炮仗引出警方

「屠龍小隊」等人涉嫌串謀設置炸彈案周二(7)在高院續審,辯方繼續盤問控方證人黃振強。辯方指黃曾於12月5日的會議中,提及「屠龍」將跟另兩隊勇武小隊合作於12月8日使用煙花炮仗,黃稱「冇印象」,亦不同意辯方指,如當日不用煙花炮仗,行動中「屠龍」便如平日參與示威暴動般行動。

辯方另指,在12月8日凌晨、即距離黃清晨被捕數小時前,黃、張俊富與另兩名女子步出展鴻大廈,張當時曾問黃「聽日係咪用啲煙花炮竹」,黃稱不需要;黃今指「呢個我記得」,辯方遂質疑黃當時是否擱置以煙花炮竹把警察嚇至雞飛狗走的計劃。黃回應稱當時計劃為殺警,他跟「屠龍」軍師林銘晧最後部署「屠龍」負責以汽油彈引出警察,毋須煙花炮仗。就辯方指張俊富當時向黃表示,既毋須他幫忙搬煙花炮仗,基於腳傷及要考試,張決定不參與12月8日的行動,而黃回覆「好」,黃就供稱不同意上述說法。

辯方又指,黃振強曾在TG群組提出「啲炮仗可以爆足半個鐘,放喺狗屋門口」、「喺報案室放,然後九秒九衝返出嚟?」他確認有關內容,解釋曾打算在涉案計劃中,以煙花炮仗引警員到場,惟最後放棄。法官就關注黃是首次在審訊中,提及「屠龍」打算以煙花炮仗引出警方,而他早前供稱的說法為「屠龍」一度打算以煙花作信號,提示槍手可開槍射殺警員,惟最後放棄。辯方亦質疑指黃多日證供都沒提及以煙花炮仗攻擊警察,問黃是否同意?黃回應:「可能主控冇問到,所以我冇向主控提起」。

辯方 質疑 殺警 屠龍 隊員共識

辯方質疑黃振強為了減刑,要令其他被告入罪,誇大張俊富在案中的參與角色,又指黃不曾與「屠龍」隊員交代自己計劃配合吳智鴻的計劃,殺警是黃自己的想法,「屠龍」隊員共識為反對用槍及炸彈殺警。黃一概否認,但承認自己「對殺差人有強烈嘅仇恨同執著」,又指隊員一向知悉。辯方就一度質問黃振強,指他曾在TG群組向隊員建議可在朗豪坊「炸狗」及「即係炸到最多狗,我唔理其他人」,問他是否抱持「濫殺無辜心態」,黃一度回答「係」,後解釋濫殺無辜不是其目的,指「我嘅目的係殺到最多警察」,並同意法官指當時心態,是如因殺警而殺其他無辜市民,「當時我係唔計較嘅」。

否認自己「貪心爛賭」只是「作為紓壓嘅途徑」

代表次被告張銘裕的辯方大律師姚本成盤問黃時,以「貪心爛賭」四字問黃是否可總括其涉案時段的行為;黃表示不同意,但指自己有可能跟他人表示,自己「俾人拉嘅原因係貪心爛賭」。辯方同時提及,黃向法庭承認本案涉及籌錢的控罪總數達400多萬,金額僅涉可追溯的銀行轉帳而不涉現金交易;黃就向法官確認,涉案數月收到現金「at least 100萬」,又指很大部分資金在泰國戶口。

辯方遂質疑在屠龍正式成立前,黃有否接收鼓勵或支持他示威的資金;黃回應指有接收資金,但否認是鼓勵他去示威,同時對辯方指「你一生人,到你嗰陣時嘅年紀(20歲),諗都冇諗過咁多現金?」回答「係」。另就黃曾在盤問時,承認案發其間曾投注近30萬元,質問他是否承認「貪心爛賭」,黃就堅稱不同意,只重申當時確以有關行為「作為紓壓嘅途徑。」

辯方之後指出,黃以「屠龍」名義開設「育龍」TG頻道「攞到好多錢」,又指他「越勇武,越多人支持」,及曾以殺30個警察作餌「叫人畀錢」,黃指此屬「招徠」,並解釋需為日後的「走佬plan」籌錢,但同意此是他「貪心」的例子,但他不同意是「為錢去殺人」,亦不同意辯方指他「夾帶私逃」,重申「『屠龍』嗰名好緊要,但係唔係同錢掛鈎」,指自己當時不是為搵錢才去示威行動。

確認遭警方拳打腳踢 指律師告知最多減刑一半

另外,辯方問及黃於安全屋被捕時情況,一度沉默後透露當時認為警方「有熄燈打我」,亦認為有如辯方所指,是「拳打腳踢⋯⋯乒鈴嘭唥」之情況。辯方之後指,黃被捕後翌日被帶上法庭提堂,透過律師向法庭投訴有警員對他拳打腳踢,黃再一度沉默,後指「當時我律師係有幫我作出投訴」。不過,就黃當時的代表大律師曾向法庭稱黃是在受到「利誘威嚇」情況下錄取警誡錄影會面,黃今稱「唔係好記得」,其後指不同意被逼進行錄影會面,只是當時「狀態唔好」。

而就辯方指他還押三年後提出與警方會面原因是為「講數」和「減刑責」,黃稱是因自己期間「沉澱咗」,認識自己犯了嚴重的錯」,雖然不同意辯方質疑他藉任控方證人可獲額外刑期扣減,但指律師曾告知最多可獲一半減刑。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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