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周二(14日)續審,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由原本不認罪轉為認罪,原因是責任感或者良心想交代案情,惟辯方指他承認與女被告一同眾籌的控罪,以及承認案情指「屠龍」隊員為實行殺警計劃而到台灣軍訓,但黃早前在盤問下說法不同,質疑黃沒指出案情錯誤是否因「控方講得好清楚,案情寫乜你就要同意,否則認罪協議就要告吹?」黃最終在法官張慧玲追問下,回答稱「係」。
指身體傷勢和痛楚 「 會影響啲口供 」
案件在香港高等法院踏入第15日審訊,黃振強確認辯方指,與控方的認罪協議,為黃承認本案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而他被控的另三條控罪、包括串謀謀殺則可存檔法庭。
黃振強又在盤問下供稱被捕時受警方武力對待後,自願交出手機解鎖密碼及錄取錄影會面,自己同時曾三度向法庭投訴遭警方「打、嚇、氹」才交密碼及作招認。
辯方之後問及,黃於被捕當日錄取兩份警誡錄影會面,當時警方有否向他表示「可以保持緘默」,黃稱有。辯方再問黃,是否認為若警方覺得他不合作便會再受武力對待,故「保持緘默」非選項;黃就表示不同意,稱當時「冇諗咁多」,又指自己沒被捕過,「唔會諗應該保持緘默……去到錄口供就錄口供」,而他離開安全屋後沒再受警方武力對待。至於警方對他動武的影響,他就指身體傷勢和痛楚「會影響啲口供」。
警方從黃手機擷取 TG 訊息合共近兩萬張紙
辯方續指,黃被捕後翌日被帶上東區法院應訊,當時其律師代表曾向裁判官投訴警方以威嚇誘使手段令黃交出手機密碼及在錄影會面作招認,黃指是當時律師代表向他作出的建議,而他同意;又確認辯方指,他曾於高等法院申請擔保時,再次向法官投訴因受警方「打、嚇、氹」而交出密碼及作招認。及至2020年2月8日,黃再申請保釋時,再表示曾受警方「打、嚇、氹」。
辯方質疑,黃就本案涉炸藥及槍殺警共四罪,並於2022年10月3日的交付程序中表示不認罪,距他被捕已將近3年時間,是否已有足夠時間冷靜及反思;黃指當時因疫情故很遲才收齊法律文件,加上認為法援委派的大律師對其案件不太上心,在得不到有效法律意見下才選擇不認罪。
他又提及當收到控方文件,內有從其手機擷取的TG訊息合共近兩萬張紙,而他在懲教院所屬甲級重犯,「我空間好有限,睇(文件)嘅時間都好有限」,因白天需離開監倉,不可能帶兩萬張紙出入,故每天只有晚上約3小時看文件,直言是「極麻煩、極不便」。惟黃振強確認,在選擇否認上述四罪時,已有機會檢閱所有TG訊息文件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內容等重要證據,亦曾向律師諮詢法律意見,包括得悉自己於交付前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
指因責任感或良心想交代案件
辯方另提及,警方財富組調查警員曾於2020年1月22日在荔枝角收押所以「協助教唆暴動」及洗黑錢罪名拘捕黃,警誡後問他是否明白,當時他曾表示不明白,因金額不正確,並在會見律師後向警員保持緘默。黃就確認,自己在2023年3月17日被落案起訴涉本案與劉佩凝眾籌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他又確認,自己於2023年主動提出面見案件主管,表示欲交代案件的一切及承認上述合共5罪前,已諮詢法律意見,並指交代事情的目的是因當時已還押了三年多時間,「沉澱咗三年幾……協助法庭了解返呢件事係咩事」,又指初次會見警方時,並不知道可任控方證人。辯方之後追問他是否希望在認罪求情階段協助法庭了解案件,黃就稱「不限於此」,包括「成件事嘅真相、邊個人做過啲乜嘢」,辯方問黃是「良心發現」還是希望警方回報他,他就回答:「我諗係責任感,或者良心,我想交代返呢件事出嚟」。
辯方質疑黃振強沒有指出案情錯誤的原因
辯方之後提及,黃振強的代表大律師曾去信律政司作認罪商討,內容為黃願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而其餘四罪則要求控方不提證供起訴。黃重申他當時願意承認所有控罪,文件為其律師負責,但在法官張慧玲追問下,同意他想被控告較少控罪。辯方就指律政司的回覆,接納認罪協商的條件包括:黃振強「承認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另三條控罪則可存檔法庭;控方所撰寫嘅案情撮要,黃就兩案必須要完全同意(agree in full)。
黃就確認辯方指,其代表大律師於2023年8月14日去信律政司表示接受有關條件,黃遂於2023年8月28日在交付程序中向法庭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並同意由本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撰寫的控方案情,待交付至高院作判刑。
辯方然後質問黃,是否知道上述同意案情中,「有啲嘢同個真相係有啲唔同?」問他是否有察覺到。黃回應「我唔知道你講邊樣」,辯方遂舉例,指案情提及「屠龍」隊員往台灣接受軍訓,目的為實行涉案計劃,但黃日前在盤問下同意台灣軍訓與涉案計劃完全無關,而當時根本未開始準備涉案計劃。辯方就問黃振強,他沒有指出案情錯誤的原因,是因控方清楚指「案情寫乜你就要同意,否則認罪協議就要告吹」,控方此時申請讓陪審團及證人避席,以免影響陪審團,而傳媒不可報道陪審團避席期間的聆訊內容。
重新開庭後,辯方重問黃,即使知道案情中不正確部分,但他都仍在法庭上承認,並向黃稱:「我向你指出,因為你理解控方同你個認罪協議,係需要將案情撮要完整地去同意,agree in full,對嗎?」黃低頭思考後,先指他擔心回答會牽涉其代表大律師,法官其後就追問他「係咪你自己理解自己要認晒個案情」;黃就回答「係」。
黃 :「 全部 ( 5 罪 ) 我都有罪嘅 , 以我理解 。」
辯方然後指,上述承認案情中只提及被告劉佩凝與黃共同管有「屠龍」眾籌TG頻道「育龍」的管理員用戶,沒提及「屠龍」軍師林銘晧參與管理頻道,而黃卻在日前審訊中,供稱林有份使用該管理員用戶,質疑黃沒有於案情中「交代事情所有真相」。黃回應指「份案情唔係我寫,所以……我都唔係好明法律嘅運作」,又指明白辯方說法,但始終案情不是由他所寫。
辯方另問及黃即使其串謀謀殺罪獲存檔法庭,事實上他曾在隱瞞「屠龍」隊員下,向同謀者吳智鴻索取槍械,表示欲親手殺警,黃回應稱「係,我有咁要求過」;辯方再追問:「至少你同吳智鴻呢條串謀謀殺你係有罪?」黃就稱:「全部(5罪)我都有罪嘅,以我理解。」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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