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周四(16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續接受代表第7被告的辯方大律師盤問。就辯方舉出多例質疑黃庭上供詞跟承認案情有出入,黃承認部分承認案情並非真確,並直言「因為份嘢唔係我寫」;另他亦在盤問下回應,除「殺警計劃」外,稱認為使用汽油彈也算是作出涉恐怖主義的行為。另外,就黃早前曾供稱,當時曾致電劉佩凝並告知對方「屠龍」會配合其他隊伍用槍及炸彈殺警,辯方質疑黃「專登加槍同炸彈,放喺我哋兩個無從對證嘅(電話)對話裡面?」及「係你作(對話內容)出嚟污衊劉佩凝,目的係你要認罪,篤埋劉佩凝出嚟」,黃均予以否認。
中大行動用示威者所製汽油彈 另5次行動共花約50萬元
代表第7被告劉佩凝的代表大律師馬維騉周二(14日)盤問黃時,關注黃跟控方的認罪協議中,黃稱他理解要完全同意控方案情,才能換取部分控罪存檔法庭不予起訴,惟同時指出黃承認的案情,部分內容與其庭上證供有出入;辯方今續關注,黃承認案情的內容是否真確,引述承認案情指,提及殺警計劃的內容包括設立Telegram頻道以宣揚「屠龍」的恐怖主義行為,質疑在11月開設「育龍」頻道時尚未有殺警計劃;黃同意當時尚未有計劃,但後來以此作招徠以籌集資金。
就控方指控罪指稱的恐怖主義行為,並不單涉及殺警計劃;辯方就問黃,除殺警計劃外,他有否組織或參與其他恐怖主義行為。黃指他不熟悉恐怖主義的定義,法官張慧玲就協助修正問題,問黃除殺警計劃外,他認為當時有否其他行為涉及恐怖主義;黃回應稱「用汽油彈我覺得都算嘅」,在被告欄中的被告張銘裕聞言則發笑。
黃在辯方盤問下又透露,印象中在2019年10至11月期間,最少有6次行動使用汽油彈,包括在2019年10月1日到荃灣示威現場,蓄意向包括警方在內的對象扔汽油彈,但不記得是否有擊中警員;在10月2日參與為一名於10月1日被槍擊示威者的復仇示威行動,到位於大窩口的新界南警署扔汽油彈;10月亦曾分別到尖沙咀和旺角警署扔汽油彈;以及11月曾到中大示威及葵芳示威扔汽油彈。而除中大示威中,使用當時中大內其他示威者製造的汽油彈;另5次行動每次均涉及大約100枝汽油彈,共花費約50萬元,但同時確認辯方所指,「冇用過一分一毫嚟買炸彈或者買槍」。
不滿隊員私下開新頻道「育龍」籌款 需由他「執手尾」
辯方庭上又引述控方案情,提及「屠龍」隊員、被告嚴文謙私訊黃指,嚴、「屠龍」軍師林銘晧及隊員梁政希3人,商討拿取資助的方法,嚴當時稱劉佩凝可為「屠龍」開設一個新頻道「育龍」籌款,並通過另外兩個頻道「春田花花同學會」及「老豆搵仔」宣傳「育龍」,而案情指相關頻道由被告劉佩凝管理,辯方就質疑此描述不正確,指劉只是「春田」管理員;黃表示同意。
而就相關訊息中,在開設「育龍」頻道翌日,黃罵嚴「你收皮啦,你個plan諗得好,行得急呢……你仲好意思講……仲嫌把火唔夠旺,喺度燒,跟住我喺度執手尾……執咗好耐」;黃解釋,因嚴文謙等人當時事前沒與他商量,魯莽地推出眾籌計劃,亦令原先資助的「金主」有意見,「我最嬲就係呢樣嘢……事前完全冇同我商量……又掟畀我,要我接管同管理(育龍)。當時呢個(育龍)頻道咁樣推出嚟」,加上當時資助他們的「家長」有「好多意見」,他需向家長解釋,故當時形容為「執手尾」。
辯方質疑案情提及時間 早於黃認識劉
至於承認案情列出黃的個人匯豐銀行帳戶的簡單總結,辯方問黃有否自行計算數字是否準確?黃稱沒有,「我冇計數機可以用……呢啲係控方攞出嚟,佢話幾多就幾多㗎啦,我都唔知點確認。」辯方亦引述案情指劉佩凝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銀行戶口的提存總額,案情指黃振強、劉佩凝與其他人於上述案發期間,串謀提供資金作恐怖主義行為,但因黃振強於2019年11月4日才認識劉,辯方故向黃質疑:「最早最早都係11月4號……點解你會同意8月1號至12月9號係案發期間呢?」黃回應直言「因為呢份嘢唔係我寫個囉」,馬再問:「即係呢個係同事實不相符?」黃就稱「係」。而案情另提到劉佩凝以另一人的賽馬會戶口收款,黃就稱不知情,惟同樣被辯方質疑「唔知你又認?」黃就回應:「我諗呢個係佢(劉)本身嘅案情?我唔係好清楚。」
另就辯方再追問黃,是否不清楚劉佩凝於開設「育龍」前,其財務狀況是否與任何恐怖活動有關;黃確認。另亦確認案情指劉佩凝與他於案發期間,串謀籌集417萬元,並「懷有將該財產全部或部分作出一項及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惟當中控罪僅指「12.8計劃」,黃沒有因涉其他恐怖主義行動而遭控方檢控其他罪行。
否認劉只是「好細嘅棋子」 堅稱曾跟劉講述計劃
黃振強早前供稱,於2019年11月23日曾發訊給劉佩凝指「我哋嚟緊有大行動」,並致電她稱「會配合其他團隊,用槍同炸彈」;辯方指當日黃與劉有兩個通話紀錄,分別時長為1分鐘及34秒,辯方說法為第一個通話,內容是劉與黃相約於11月24日交收籌款,而黃著劉「畀心機籌錢」;第二個通話則確認見面時間為11時。黃否認,又回應辯方指其訊息沒有清晰解釋「大行動」的內容,指自己在通話時已跟劉提及容,故不用再述。另黃就確認,於2023年9月27日才簽署確認涉及眾籌案的「無損權益口供」,而此前4年多還押日子均不曾跟任何警務人員透露他與劉的Telegram對話,並同意自己還押的4年間,沒有任何紀錄協助他回憶上述兩通對話的內容。
辯方再指,黃於2019年11月底曾跟劉佩凝指「我哋好快有大嘢發生,辛苦你啦」,訊息中同沒有提及「屠龍」會配合其他隊伍使用炸彈及槍。黃就堅稱於11月23日已跟劉講述計劃,故沒必要再次在訊息內重複內容,並在法官追問下否認「大嘢」為隱晦口訊。此時辯方就質問黃指:「係你作出嚟污衊劉佩凝,目的係你要認罪,篤埋劉佩凝出嚟,所以係作嘅」?黃指不同意,亦不同意辯方指「因為佢(劉)係你一隻好細嘅棋子嚟……所以你係唔會同佢講有槍有炸彈嘅大行動?」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