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官拒重召張劍虹 國安警稱與張會面逾3小時只談獄中日常

「黎智英案」周四(16日)續審,就辯方早前申請重召時任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出庭,以就Slack平台的訊息紀錄作出提問,3名法官裁決拒絕辯方申請,指不認為拒絕申請會影響公平審訊。之後辯方傳召曾到收柙所跟張劍虹見面的警員出庭,警員供稱當時先向張派發一份判詞,之後張主動跟他談及獄中日常,又否認辯方指當時是遊說張成為控方證人。

官指重召張劍虹明顯不符司法公正

法官李素蘭讀出裁決結果,指張劍虹於2024年1月29日於辯方盤問下,首次提及工作平台Slack,而案件不爭議是Slack為《蘋果》員工內部使用的程式。根據張的供詞,黎智英主持「飯盒會」前,員工會在 Slack上提出問題,其後在「飯盒會」討論,張則負責記錄重點,另一不爭議事實,為控方沒有管有或存取Slack紀錄。辯方律師何俊豪就供稱相關Slack 紀錄最後由黎女兒登入黎的《台蘋》電郵帳戶取得。

法官李素蘭指,辯方在開審前已獲控方充分通知,控方將依賴被告在「飯盒會」上的說話,加上在開案陳詞、張劍虹、陳沛敏及楊清奇等高層供詞,亦有提到「飯盒會」,控方亦於2022年6月將相關文件送達辯方;另張劍虹作供首日,已提出他獲黎要求記錄「飯盒會」重點,黎本人是Slack用戶及在相關聊天群組中,認為辯方有充足準備文件的機會,在盤問張劍虹前,可獲得Slack 紀錄,並指辯方應知道,黎不知道Slack是不可能的,直言這是《蘋果》員工內部工作溝通方式,重申開審前已有Slack紀錄存在,黎是聊天群組參與者一員,辯方不會因法庭拒絕其申請,而使黎無法獲得公平審訊權利,強調法庭有責任保障雙方,認為不論動機,重召張劍虹的申請明顯不符司法公正,因此拒絕辯方申請。

張花近半小時讀判詞後沉默

控方之後應辯方要求,傳召駐守國安處的偵緝警署警長54944黎國勇(譯音)出庭作供;黎供稱在2021年11月11日被上級、總督察李書權指派,往荔枝角懲教所向張劍虹派發一份有關其申請保釋的判詞。他稱,在早上11時見到張,他先向對方自我介紹,提到探訪原因為派發判詞,並讓張自行閱讀,又指對方「睇完又睇,大約20至30分鐘左右」,之後把「判詞冚埋」沒有作聲,「個樣係諗緊嘢」。

黎續指,當時兩人中間有一板相隔,故張看判詞時大家只有對望沒有談話,最終沉默大約10分鐘,黎首先開腔問張:「你有冇特別嘢呀」;張回答沒有,黎稱自己跟著再問對方「你真係冇嘢?跟住佢回應我『冇嘢』。跟住我大約就咁問佢,不如我哋傾吓計呀」,又解釋因當時為打破沉默,提出「傾吓計」並沒有特別原因,並大致聊及張扣留期間的日常生活。

指張劍虹主動提議警員翌日再探望

黎續解釋,因張被獨立囚禁,平日沒有人跟他接觸和聊天,張當時談及自己早餐後會在天台做運動,「佢話多年嚟都有個習慣,就係玩類似太極嘅運動,嗰個運動要站樁,我都唔識嘅,運動完因為都成身濕晒……佢會去沖涼,然後就等候有人嚟探佢」;又指張透露自己為基督徒,有時會有牧師探訪,探訪後就等候午餐,指對方有講及收押所內膳食,張亦有定期訂購外面的飯,「亦都同我透露佢鍾意食啲乜」,稱自己沒有與張討論本案證供,也沒有邀請張成為控方證人。

黎又憶述,因見傾談太久,他曾建議張先吃午餐,但張表示不用,解釋因午餐會留在監倉,可以稍後食,兩人故續傾談至下午2時45分左右,黎當時向張表示「不如我哋傾到呢度啦」,又指張向他表示「不如你聽日再嚟探啦,因為除咗頭先講話朋友同埋宗教探訪之外,都冇乜人探佢」。黎完成探訪後回辦公室向總督察李書權匯報,上級沒進一步指示,他於是在翌日再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張。

黎之後在辯方盤問下補充,上司當時僅指示他向張劍虹派判詞,「冇話其他嘢」,亦沒有要求他向張解釋判詞內容,又指自己當時沒閱讀判詞內容,也對此沒有興趣,「因為我一路都冇調查過佢(張劍虹),我唔識佢嘅」。另補充當時曾轉交一個啡色公文袋,他沒有打開,最後在探訪時由張自行打開。法官李運騰就關注黎職級為警署警長,為何委派他而非普通警員。黎就指是其上級的決定,自己沒有考究。

否認遊說張劍虹任控方證人

辯方就指,黎於2024年2月首次就探訪張劍虹一事錄口供,當時黎經已知悉張庭上證供,黎回答稱「唔啱」,指自己看過新聞但沒向同事了解。法官李運騰就問黎是否因新聞對張的證供有大概了解,黎再強調「我淨係知道佢作供,法官閣下,我冇去真係了解件事呀」。辯方再指出,不論在證人口供、警員記事冊及調查報告,黎都未曾提及與張劍虹傾談的細節,黎回應指「口供寫話傾談獄中日常,cover晒其實」,惟辯方質疑黎只用「獄中日常」4字總括膳食種類、運動習慣、訪客身分等話題,卻從未在口供提及這些細節,黎回應「呢個咪就係獄中日常囉」。

他又在盤問下同意,自己當時沒有任何理由留下來與張傾談,但指自己當時正在執行警察職務。對於辯方指他用數小時與張傾談的真正原因,是遊說張成為控方證人,着對方先思考一個晚上,翌日再答覆;黎一律表示不同意。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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