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辯方強調新聞自由受保障 7.25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2024.07.24

「黎智英案」周三(24日)踏入第91天審訊。辯方強調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對於被指控串謀利用《蘋果日報》犯案,黎感到「非常奇怪」,指《蘋果》屬可獲豁免的「公正評論」,用意為矯正施政缺失,關乎公眾利益,法庭應寬大處理。至於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控罪,辯方重申,在《國安法》生效後,請求外國制裁變成非法行為,黎智英等人最初達成的合法協議已失效。而控方沒有證據指各人達成新協議。黎在直播節目中,也僅空談制裁,並非請求制裁,強調只是在表達個人政見,不足以構成串謀。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將於周四(25日)裁決表證是否成立。

《蘋果》屬「公正評論」應獲豁免

「黎智英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作中段陳詞。針對「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辯方強調新聞及言論自由受《基本法》保障,指黎利用《蘋果日報》作為犯案平台,是「非常奇怪的指控」。盛載不同立場的觀點,正是報章的功用,而傳媒作為第四權,自然會監察政府及向公眾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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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黎智英首次被捕後的《蘋果日報》頭版。(美聯社圖片)

辯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有關煽動罪的豁免條文,指《蘋果》屬「公正評論」,旨在矯正錯誤及缺點,不具煽動性,強調「這些正是報章所做的事情」(these are exactly the sorts of things that newspapers do)。辯方指,新聞工作非豁免一切的「免死金牌」,但認為法庭推論時,應考慮《蘋果》的背景,新聞自由與公民社會密不可分,亦是言論自由的基石,任何人都有自由表達自己真誠相信的觀點,法庭不應採取狹隘定義,應以寬大方式考慮豁免條文,這關乎公眾利益,強調不論報章立場是開明或保守、支持或反對政府,都不能排除新聞獲豁免的權利。

黎等人未有違法的新協議

至於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辯方指當中的「協議(agreement)」屬關鍵,「串謀」即干犯違法行為的協議。惟黎智英等人在《國安法》前達成合法協議,故不屬串謀。在《國安法》生效後,合法行為變成違法,最初協議已如民事合約般自動失效(frustrated),而控方沒有證據證明黎等人有達成違法的新協議。

不過法官質疑,即使《國安法》生效並不代表最初的協議就此失效,黎等人在《國安法》生效前達成的協議,及後仍持續串謀,而《國安法》根本無礙請求外國制裁,認為眾人實際上有否繼續,僅是事實議題,而非法律議題。

辯方回應指,「失效」是指協議的原有目的,已不再可行,當行為變成非法後,「這不是我最初同意的(That ain't what I signed up for)」,被告根本毋須退出,最初協議已經失效。控方只能證明黎於《國安法》生效前的意圖,沒有就他在《國安法》生效後的意圖舉證。

《國安法》後黎沒有請求制裁

辯方又引述陳梓華的證供,《國安法》後他沒與黎智英達成口頭協議,亦沒告知黎,李宇軒在《國安法》後會持續進行國際遊說工作。而《蘋果》編採高層曾諮詢法律意見,希望不要違法,可見他們的協議是要守法;《蘋果》前主筆楊清奇金曾提及「打擦邊球」,顯示他們決定退後一步。至於就張劍虹供稱,他在黎還押後探訪,黎指示員工「繼續做落去」,只能推論為「繼續營運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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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已還押逾1000日。(美聯社圖片)

辯方指,《國安法》生效後,黎從沒有在直播節目中請求制裁,只是談及制裁。惟法官杜麗冰質疑,不一定要說出「我呼籲制裁」,強調制裁有幫助,同樣可視為「請求」。辯方回應,黎與嘉賓談及制裁對世界的影響,與請求制裁有明顯分別,節目只是討論國際時事,強調黎只是表達個人政見,不足構成串謀協議。黎在《國安法》前直接呼籲制裁,及後則完全沒有,證明最初協議已失效,根本沒有持續串謀。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時指,協議「失效」屬民事概念,不適用於刑事罪行,只要證供顯示協議持續存在,控方毋須證明黎等人有新協議,一切關乎眾人案發時的意圖。黎的Twitter帖文、直播節目,配合證人證供,反映協議持續存在。法官將於25日早上裁決表證是否成立。

案件編號:HCCC51/2022

粵語組報道 編輯:陸南才 網編:李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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