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集會】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終極上訴失敗維持原判
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7名香港民主派人士被指在「流水式集會」中「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上訴後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但「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原判。民主派7人在終極上訴中,力陳法庭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案例,按相稱性考慮定罪有否限制集會自由。香港終審庭周一(12日)頒下判決,5名法官一致駁回黎智英等人的上訴。吳靄儀在庭外指,尚未有時間閱讀判詞,現階段不宜作出評論。
吳靄儀感謝市民支持
李柱銘和吳靄儀今早於9時到庭,而其餘上訴人均沒有出庭。梁國雄妻子、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及前觀塘區議會主席蔡澤鴻到庭旁聽。吳靄儀散庭後表示:「多謝大家,未有時間研究判詞」,故不適合作出任何評論,並指今次的裁決非常重要,她跟李柱銘想藉此機會多謝律師團隊及市民的支持。
余若薇余若海姐弟對決
本案上訴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何沛謙、潘熙、彭耀鴻等人代表。港府一方則外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劉允祥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霍兆剛,以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
終院指港英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不同
事發至今將近5年,終審法院今年批准上訴,就香港法院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Ziegler以及Abortion Service)的原則,衡量本案定罪有否過分侵害集會自由。上訴方力陳本案屬和平遊行,警方當日並無驅散,定罪是對市民的基本權利設下限制。
終院的判詞指,香港法庭不應跟隨兩宗英國最高法院案例的判決,指兩案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港、英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有所不同。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中表示,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為無效及將其廢除,但在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為有效的法律,繼續執行。
常任法官林文瀚就指,就集會自由的限制而言,香港並沒有法理基礎將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為有別於構成相關罪行規定的獨立限制。最後終院五名法官一致駁回上訴方有關爭議檢控、定罪決定損害集會自由的上訴,維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
所有被告均已服刊完畢
2019年8月18日,民主派組織民間人權陣線(民陣)在維多利亞公園發起「流水式集會」,民陣稱當時有170萬人參加,警察其後以《公安條例》下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黎智英、李柱銘,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俊仁、何秀蘭、梁耀宗和區諾軒九名民主派活動人士,他們被指控帶領示威者從維園遊行到中環遮打道行人專用區,而這遊行並不在警察批出《不反對通知書》所批准的集會活動範圍內。
九名被告中,梁耀宗和區諾軒認罪,其餘七人均不認罪。2021年4月,區域法院裁定全部被告兩項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8個月至18個月,其中何俊仁、吳靄儀、梁耀宗、李柱銘獲判緩刑。
七名不認罪被告繼而上訴。2023年8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推翻有罪判決,但「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各上訴人繼而向終審法院再次上訴。
至高院上訴判決時,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獲減刑,但四人已服刑完畢,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則已過緩刑期限。然而,黎智英因「力高欺詐案」而須繼續服刑,也須面對中國《港區國安法》案件審判。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也因《港區國安法》控罪而須繼續還押候審。
案件編號:FACC2-6/2024
粵語組報道 編輯:陸南才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