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一名男子X被懷疑曾拍攝示威者大頭照,因而被示威人士包圍指罵。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許智峯等人,被指要求該人刪相,因而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等罪。林卓廷等3人否認控罪受審,案件周五(2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法官游德康指林卓廷當日態度平和、舉止冷靜,化身為雙方隔熱點,猶如「四處撲火的人」,為事主和示威者化解紛爭,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被指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及刑毀照片的女社工,全數罪名亦不成立;而案發時以網媒記者身份在場的另一被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雖不成立,但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須還押至2月9日判刑,法官並明言無可避免會即時監禁。
黨友到場旁聽支持 林卓廷提前向外母拜年
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劉慧卿及「傑斯」尹耀昇,周五均有到庭旁聽支持林卓廷,而在散庭時,林卓廷就特意向旁聽席高喊:「外母大人,龍馬精神啊!」不少旁聽人士就向他高叫:「阿廷,撐住呀!」由於林卓廷現時仍因47人案等案件正被還押,故今天雖然脫罪,仍未能重回自由之身。
法官游德康在作出裁決時,引述呈堂案發片段,指示威者當時包圍事主,情緒高漲,惟認為林卓廷不希望得罪示威者,形容林當時說話平靜丶態度溫和,甚至曾透過身體接觸表達善意,直言:「實在感受不到他是要脅迫事主,妨礙將來可能會發生的刑事檢控」。
法官又指,林卓廷較早時曾保護一名遭包圍的女子,將事件交警方處理,形容林當日化身雙方「隔熱點」,在場猶如「四處撲火的人」,為現場人士化解紛爭,其間從未對事主出言恐嚇,調停失敗後便後退,交予他人處理,可證林並無脅迫意圖,遂裁定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林卓廷聞判時,向旁聽席大力點頭。
被告未必想過相片或與未來司法程序有關
至於被告曾煖熙,在自辯時雖然稱自己當日是以網媒記者身份到場拍攝,同希望協助調停事件,但游官認為被告在示威者議論X會否逃走時,曾稱「我一定追到佢」,認為他的眼神丶態度和身體語言,足可判斷他不是以記者身份逗留在場,而是加入了示威者群體,與他們持共同目的,脅迫X刪除照片,遂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不過,游官指,2019年社會運動令社會以黃藍分營,雙方互不信任,屬司法認知範圍,被告或許只是不滿示威者私隱被侵犯,才會要求X刪相,未必想過相片或與未來司法程序有關,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
任職社工的第4被告鍾凱研則全部罪脫。游官認為,被告一直平靜禮貌地與X交涉,曾用雙手保護X,她要求X交出電話應是希望為X解圍,沒有任何不誠實意圖;而她並非唯一曾接觸X手機的人,若她刪除了照片,理應向示威者公開宣示,惟呈堂影片不見此情況,遂裁定她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罪名及刑毀罪均不成立。
林卓廷、鍾凱妍申訟費獲批
辯方之後為脫罪的林卓廷和鍾凱妍申請訟費,認為兩人當時平和冷靜,為X解決困境,在場協助維護法紀,控方若有充分考慮證據,不可能作出檢控。游官同意有關觀察,強調二人意圖非常明顯,沒有自招嫌疑,更指控方若有檢視證供或不會提控,遂批准訟費申請。
辯方同時也為第3被告求情,指被告沒有預謀參與集結,在場角色有限,當情況失控,他也有盡力嘗試保護X,惟游官明言,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會先為他索取背景報告,把押後案件至2月9日判刑,其間被告須被還押。
同案被告許智峯缺席聆訊 被法庭頒拘捕令
案中原有4名被告,包括原為第二被告的許智峯,他現時已經離港,早前他缺席聆訊,被法庭頒下拘捕令。其餘3人分別為林卓廷、曾焌熙及鍾凱研,其中林卓廷及曾焌熙各被控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被指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警署外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當中顯示了一些可能於當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曾焌熙另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鍾凱研就被控一項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即取用X的紅米Note 6,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以及摧毀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於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紅米Note 6有關7.1警總外情況的片段。
案件編號:DCCC958/2020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