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镭射笔照休班警 港男袭击、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囚4月
2019年香港「反送中」运动期间,有一名休班警员于港铁拍摄他人涂鸦后,疑遭28岁电脑程式设计员以镭射笔照射。程式设计员早前就普通袭击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两罪受审后被定罪,周三(1日)被判入狱4个月。
报称电脑程式设计员的被告谢其聪(现已29岁)被控于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门建丰街港铁屯门站F出口外,用镭射笔照射一名正在拍片的休班警,其后警方在其腰包内搜出2支镭射笔,他被控普通袭击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两罪,他审讯后被判两罪均罪成。
辩方求情:被告是个努力向上的年轻人
辩方周三(1日)进一步求情时指,背景报告显示被告是个努力向上的年轻人,虽然他在10年前的公开试失手,但他没有放弃自己,修读副学士的同时再重考公开试,最终凭自己努力升读香港大学学士学位,在学期间关心社会,主动做义工。虽然家有财政困难,他仍然努力养家,支援患病父母。辩方引呈上的14封求情信,其家人、公司上司及大学师长均对被告评价极高,表扬其品格。
控方曾撤控及后再起诉 致被告心理困扰
辩方指,案件距今已两年半,被告于2019年9月被捕,警方在2020年5月一度告知被告不会再检控案件,但其后又于2021年3月再重新拘捕被告并落案起诉他,案件的落差对被告影响非常大,令被告有心理困扰,被告亦因本案被解雇,一度有自杀倾向,现正接受治疗;希望法庭接纳此为单一事件,寛大处理。
官:3B 级别镭射笔有伤害性 警作供时亦指面部有灼热感
裁判官施祖尧判刑时指,当日一名正准备以喷漆涂鸦的男子向被告通风报信,指见到一名休班警拍摄及报警,法官指即使是一名普通市民,见到有人犯案主动拍摄及报警,亦非挑衅;但被告使用3B 级别镭射笔有伤害性,专家报告指该笔可做成轻微皮肤灼伤,以及燃起物品的风险,而休班警作供时亦指,其手机镜头被镭射笔照射后损坏、出现一条条横间,受镭射笔袭击后他面部有灼热感,裁判官认为被告照射他人脆弱部位、距离近,造成伤害的风险大。
官:需要判处阻吓性刑罚
施官续指,被告当时面带头巾,遮掩罪行,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案件与反修例运动有关,但众所周知,当时很多犯罪行为都有用面巾蒙面及使用镭射笔,认为需要判处阻吓性刑罚。就普通袭击一罪,此控罪判处监禁30日为起点,因案件拖延已久、被告过往背景良好、受本案困扰,而酌情减刑7日,即判监23日。
就管有攻击性武器一罪,被告蒙面掩饰身份、带有2支镭射笔,并放在腰包内可随时取出使用,显然有备而来、非一时冲动;该镭射笔达3B级别伤害力大,虽然没有对休班警做成严重伤害,但专家测试时1米内能烧焦纸张,伤害力大,加上被告审讯后定罪,没有展示悔意,此控罪量刑起点为5个月,同样因案件拖延等因素减刑1个月。两罪同期执行,即判监4个月。
控辩专家就涉案雷射笔争辩
审讯时庭上曾透露,被告于2020年5月收到警方交还的2支涉案的雷射笔时,获警方告知律政司不起诉,被告遂弃置该2支本不属于他的雷射笔。至2021年3月律政司正式起诉被告,被告才得知控方早于2020年1月中,已请警方专家撰写雷射笔报告。
辩方争议,当控方重新检控时,辩方已失去机会请辩方专家检验涉案雷射笔,对被告造成不公。由于丢失证物,辩方曾向法庭申请永久终止聆讯,并指若继续法律程序将对被告造成不公,但被法庭拒绝。
审讯后,控辩专家就涉案雷射笔伤人程度争辩。施官认为辩方专家的质疑并不充分,法庭接纳控方所指,即使涉案的雷射笔被弃掉,使用同型号的雷射笔作测试,亦能证明涉案雷射笔的质素及表现。施官认为,若被告认为涉案2支雷射笔不属于他,不应该到警署取回该些雷射笔,裁定控方使用同类雷射笔作测试没有不公情况,亦接纳控方专家报告,判被告两罪均罪成。
案件编号:TMCC532/2021
记者:余法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