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博士生指被警催淚彈襲擊入稟索償 高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剔除申索

香港科技大學博士生吳嘉倫於2019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警方在612金鐘集會中施放催淚彈,令他不適,構成「襲擊」,要求警方賠償75,000元。審裁官早前拒絕律政司剔除申索的要求,律政司其後再提出上訴,法官潘兆童周一(15日)頒下判詞指,案件舉證責任在申索人,雖然警方可盡量提供資料協助法庭,惟指警方須就此作「極大範圍」調查,以查明及解釋當日「每名警員施放每一枚催淚彈的使用詳情及原因」,認為情況「幾近大海撈針」,屬不成比例及不公平。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申索被剔除兼獲訟費。

申索人吳嘉倫當時沒有受傷,惟就襲擊導致的「精神損傷」索償;以及就集會自由被侵害申索「懲罰性賠償」,並估計金額逾百萬元,惟根據審裁處金額上限而減至75,000元。

律政司當時向審裁處申請以「申索屬瑣屑無聊」為由,剔除上述申索,惟遭署理主任審裁官張志偉駁回。審裁官當時指,是次申索的主要議題,為警方在涉案行動是否合理合法地使用催淚彈。律政司及後把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

律政司一方斥申索人濫用法律程序

相關上訴聆訊於2021年10月19日進行,被告方的上訴理據指,原審審裁官「錯誤地認為單憑申索人沒有事實基礎的空泛指控,就足以構成表面上的合理訴因」,批評審裁官沒有作出適當查訊,否則應意識是次申索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繞……欠缺理據、必然失敗及非真誠。」被告方更指,申索人興訟時為透過法律程序「騷擾或壓迫警方」,斥申索人濫用法律程序。

高院法官潘兆童今頒下判詞,指申索人承認涉案行動中,警方為合法地施放部分催淚彈,而申索人不能辨別哪些是合法施放,哪些是他聲稱可能為不合法施放;法官雖同意「武力的合理性……並非警方說了便作準」,但本案申索並非挑戰警方行動的合法性,而是警方是否襲擊了申索人,審裁處需知道令申索人不適的催淚煙是由哪些催淚彈釋出,而該些催淚彈又是由哪些警員發射。

官指調查每枚催淚彈施放詳情「幾近大海撈針」

判詞強調,舉證責任在申索人,雖然警方可盡量提供資料協助法庭,但法官同意被告方的說法:「面對如此不明確的指控,警方需進行一個極大範圍的事實調查,以查明及解釋當天在相關範圍中,每一個警員施放每一枚催淚彈的使用詳情及原因。」認為基於申索人提供的資料調查上述事情是「幾近大海撈針」,同時要求被告方進行如此規模的調查,以協助本案這「不明確的申索」,為不成比例及不公平。

至於申索人興訟的原因,法官指自己不擬猜測。基於上述理據,認為本案申索對警方造成壓迫,且無勝訴機會,故駁回申索人的申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案件編號:HCSA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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