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子涉黃大仙衝突暴動等罪成申上訴 即日被駁回
反修例運動期間一名男子被指於國慶日於黃大仙參與集結被捕,經審訊後暴動及拒捕罪成,被判入獄54個月。男子不服定罪及判刑,周四(7日)申請上訴許可,力陳當時一度攙扶受襲警員至同袍身邊,其身上亦被搜出急救用品,或可能是到場參與人道救援。上訴庭法官質疑,證據無法判斷男子是否曾攙扶警員,惟警員被盤問時不同意自己曾被救助,由於被告沒出庭作供,法庭沒空間考慮其他可能性,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涉案警員在辯方盤問下不同意對方在救助自己
本案上訴申請人為麥浩偉(案發時22歲),他在原審時沒有出庭作供,最終暴動罪及拒捕罪兩罪罪成,被判入獄54個月。申請方今指出,麥案發當日被警員制服後,反一度揹住制服他的警員離開危險現場,由於其身上被搜出急救用品,表示麥在場有可能是「不分敵我」進行人道救援工作,但原審法官在定罪及判刑時並沒有作出考慮。
處理是次聆訊的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就質疑,負責制服麥的警員接受辯方盤問時,表明不同意對方在救助自己,認為法庭沒有其他證據支持有關推論,而即使麥確實負責救援,但救護員同時作為示威者非脫罪基礎,強調案件環境證據「壓倒性」,而被告在審訊時選擇不作供,故原審法官沒有空間考慮其他可能性。彭官更指,可能性可以千變萬化,法庭是考慮法律原則、常識運用及邏輯思維,又稱:「做法律嘅人就係咁……我哋唔係拍科幻片,邀請法庭想像咁、想像咁。」
法官質疑呈堂影片無法判斷是否攙扶警員
申請方之後播出片段,回應指涉案警員當時因較早前被其他示威者擊中頭部而有頭暈,麥曾扶著警員安全回到同袍身邊;另一片段就顯示,警員一度步履不穩,最終不支倒地,麥需由其他警員制服。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時沒考慮有關情節以判斷麥參與暴動的意圖,在判刑時更對有關情節隻字不提,認為救助警員應成為減刑理由。
不過,法官彭寶琴就質疑,從片段中可見,麥跟警員最起初已「孖住行」,因此無法判斷麥是否在攙扶警員。律政司回應時亦強調,麥的行為只是將其左臂跨過警員後頸,此舉是否屬「善舉」亦存疑問;申請方就重申,影片中警員明顯非在押解被告,強調麥不是中性的「扶」,認為當中「絕對有一個疑點」。惟最終彭官聽取雙方陳詞後,仍即時駁回麥的上訴許可申請,麥維持原判需繼續服刑。
案件編號:CACC47/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