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纪念8.31男子偷警盔罪成上诉 官:理据如属实应攞奖
港铁「831太子站袭击事件」半周年当日,旺角发生警民冲突,一名便衣警员疑被多名示威者包围追打,一名男子事后被裁定「盗窃警察头盔」罪成,入狱4个月。男子不服定罪,周五(9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诉,质疑片段所见与招认不一致,包括上诉人在招认下称因贪心而取走头盔,惟片段可见,上诉人曾伸手打算向警员交还头盔。暂委法官郭启安就质疑,若上诉人如此热心,「佢真系应该要攞好市民奖,好勇敢英勇地保护香港警察财物」,同时反问「点解呢个好市民唔做到足,唔做到底呢?」他听毕双方陈词后将择日颁下判词。
上诉人非如律政司指是「搣」头盔上警察徽章
本案上诉人方智勇(40岁,物理治疗助理)被控于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窃一个属于侦缉警员34731的警察头盔。方去年5月被裁定盗窃罪成,同年6月被判囚4个月,并获准保释等候上诉。
上诉方由大律师邓灏程代表陈词,就律政司一方声称上诉人「搣」去头盔上的警察徽章,指出从片段可见,上诉人当时是「搣」头盔内的物件,又引述上诉人自辩时曾称,是「搣」违反《国安法》的招纸,而控方证人亦曾在庭上确认警察徽章不在头盔内部而是在外部,故认为片段所见,与上诉人招认并不一致,原审裁判官施祖尧不应就招认给予全数比重。
暂委法官郭启安关注,上诉人在自辩时有否澄清当时在招认中「讲错」;上诉方确认没有,但指上诉人有作上述解释,惟郭官闻言称:「自己都唔讲自己讲错咗」,认为两者非互相排斥,不代表上诉人没有「搣」去警察徽章;又指更甚是当警方尚未播片予上诉人观看时,他已作出招认。
官质疑上诉人如不想接触头盔 就不应拾起
至于方被指曾招认是因「一时贪心,想据为己有」而拾起头盔,上诉方指从片段所见,上诉方在拾起头盔后,曾行向百老汇戏院,伸手打算将头盔交还警员,惟见到示威者掷物,最终未能成功,上诉人之后就把头盔交给一名身穿白衣的男子。
郭官就指,即使片段见到如此一幕,但没有证据显示上诉人的指示是「交畀警察」抑或「叫佢帮佢掟咗佢」,上诉人亦没有解释是否认识该白衣男子,或凭甚么相信对方能好好保管,并将头盔交还警察。
郭官并言:「调返转亦都好怪㗎喎,佢真系想交还,咪自己交还罗,佢唔想掂头盔,一早唔应该执啦,系咪好怪呀?」
官指警署距离「唔系好远」 认为上诉人可把头盔送警署
就上诉方力陈上诉人当时确曾步向警方所在的百老汇戏院,只因示威掷物而无法成功交还头盔,郭官就回应:「你讲法佢咁热心、咁主动,有尝试但不成功……佢拎住头盔,成为被人掠夺目标,会唔会有潜在危险呀?佢仍然保管,佢真系应该要攞好市民奖,好勇敢英勇地保护香港警察财物……但点解呢个好市民唔做到足,唔做到底呢?」又认为上诉人甚至可送到警署,「我目测唔系好远啫,太子咋嘛」。
律政司一方陈词指,除非招认与客观证据存有矛盾,否则裁判官有权给予「好高比重」。事实上,律政司一方亦接纳他欲阻止示威者的说法,故此才没起诉他暴动罪,但他已招认因贪心而取走头盔,并「搣」警察记认,及后弃置,强调有关证据强而有力。
此外,原审裁判官最终拒绝接纳上诉人证供,曾列出其他理据,包括上诉人身旁有急救员,却选择交予「完全唔认识嘅路人」,质疑他如何在交接的1至2秒间无条件地相信对方,认为其做法根本不合理。
郭官听毕双方陈词,将择日颁下判词,其间被告续准保释。
案件编号:HCMA208/2023
记者:吴婷康 编辑:温晓平 网编:池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