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青年藏行山杖涉管武本判無罪 律政司上訴變罪成判囚3個月
香港一名26歲男子,2019年在葵涌被警員截查時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不服裁決,向高院申請上訊得直,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林子勤作重新處理。裁判官林子勤本周三(13 日)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以裁決受制於上訴結果,拒絕接納被告自衛的辯解,裁定被告罪成,並經酌情減刑後,判被告入獄3個月。
高院推翻被告「自衛」說法
案發時22歲的被告李煒健,報稱任保險經紀,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2019年9月2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不過,律政司之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認為,被告以涉案物品「自衛」時有機會令施襲者受傷害,且行山杖難以擋刀,士巴拿亦不能抵禦刀棍等武器,認為不足以支持被告用作「自衛」之用的辯解,而原審裁判官林子勤亦未有充分考慮被告背包內其他物品如護目鏡等,為常用示威物品,加上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警誡下的解釋及「入罪性陳述」,即聲稱擬保護連儂牆,認為只予比重被告「自衛」的開脫說法,構成「有悖常情」的裁斷,屬法律上犯錯,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擬在爆發衝突時以有關物品攻擊他人,故把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林子勤作重新考慮。
原審裁判官指重新考慮受制高院裁決
控辯雙方本周三就發還重新考慮作最後陳詞,控方指就辯方提出的議題,認為高院法官張慧玲已於判詞中處理,故沒有補充;被告則維持不認罪的答辯。就原審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案件現發還重審,裁判官林子勤引述高院法官張慧玲的判詞,指出經釐清共5項法律觀點,包括針對「自衛只限保護自己」此釋義不適用於本案,又指行山杖難以擋刀,士巴拿更難用於自衛,而被告與他人到連儂牆時,已預計或與他人發生暴力衝突,故被告管有士巴拿非用於自衛,又指案中證據不支持被告受到即時威脅。
林官之後指,因被告沒有對高院原訟庭的裁決上訴,故現時會受制於上述裁定,「本席要依據(高院裁定)嚟考慮爭議點」,而本案爭議點是被告管有行山杖和士巴拿,並是否供他人用於傷人意圖,他在原審時對此一說法賦予比重,但高院裁決則認為兩物防衛性不足,相關說法站不住腳,考慮被告沒有作供,其警誡或錄影會面等辯說沒有經過盤問測試,故重新考慮時將不予比重,考慮被告當時袋內他他物品以及其「入罪性陳述」,加上案發時社會環境,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擬在爆發衝突時以有關物品攻擊他人,因此改判被告罪成。
考慮案件情況酌情作減刑
辯方之後作出求情,指被告在香港長大,原審後大學畢業,指被告不單只是一個案底清白的人,在過往4年,即在本案第一次受審至今,都一直保持一個良好的品格,沒有浪費青春和機會,過去4年一直有努力更生,惟明白本案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但指因案件情況特殊,被告經重審後被定罪,望法庭能酌情作出刑期扣減。
林官判刑時就指,本案所涉及物品較控方所呈案例的破壞性低,決定以判囚5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獲裁定無罪後已大學畢業及有穩定工作,而其現時年齡不能選擇青少年罪犯的更生選項,故再酌情作出減刑,判被告入獄3個月。
案件編號:WKCC1241/2020、HCMA244/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潘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