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一名男子於馬鞍山與不同政見人士爭執並被淋易燃液再點火焚身,事發時一對圍觀夫婦因指罵該男子,被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本周五(9日)裁定原審時法律上出錯,認為夫婦當時的喧嘩行為屬「火上加油」,相當可能導致在場人士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將案件發還原審裁決官重新考慮裁決,律政司同時申請,對涉案夫婦候訊期間施加不得離港保釋條件獲批。
法官認為兩人當時行為是「火上加油」
案件上訴方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陳海雲及鄺耀文,兩人為夫婦,原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裁判官林希維於2020年8月17日裁定陳、鄺兩人罪名不成立。
不過,律政司不服裁決,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由高院法官張慧玲聽取雙方陳詞後,張官今頒下判詞,指涉案夫婦作出喧嘩行為前,被點火焚身的男子X已與他人發生肢體碰撞,包括拉住他人衣領致對方起腳踢他,又與現場人士互罵及被包圍,而當時有人曾呼叫「講還講,唔好郁手」,顯示旁人認為X相當可能動武,而原審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涉案男子X當時相當可能動武或威脅動武。
張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原審裁判官未有充份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強調當時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證供顯示X預期要他人打架,包圍X的人亦情緒高漲,結合當時社會氣氛,涉案夫婦行為是「火上加油」,並相當可能導致現場任何人動武或威脅動武。
律政司一方申增不得離港保釋條件獲法官批准
原審裁決時指,現場人士只是「逞口舌之勇」,沒有實際對X威嚇或施襲,黑衣人外的人士均屬「克制和動口不動手」的一群,故夫婦行為不會相當可能導致X受到傷害,而黑衣人點火一事,屬現場人士意料之外。
張官又不認同原審裁判官指,現場人士屬「克制、動口不動手」的一群,同時沒有證據顯示黑衣人屬圍觀者之一和受涉案夫婦影響而點火,重申夫婦行為「火上加油」帶挑釁性,已相當可能導致現場人士使用非法武力、破壞社會安寧。基於有關原因,認為原審的無罪裁決屬法律上出錯,對律政司不公,決定把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判決,同時解釋並非發還重審,而是由裁判官根據已裁定的事實,按現時裁定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故沒對夫婦造成不公。
律政司一方就申請對涉案夫婦施加保釋條件,包括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及不得離港,辯方不反對施加保釋,但反對新增「不得離港」條件,力陳原審時兩人無須遵守有關條件。不過,法官張慧玲最終批准申請,同時指兩人如有需要離港可再向其申請,將視乎情況批准。
記者:吳婷康 責編:溫曉平
案件編號:HCMA22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