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被告賴振邦周二(13日)作結案陳詞,代表大律師指警方檢取涉案的其中一部手機並不屬於賴,控方又未能證明賴是手機唯一使用者。辯方又批評從犯證人彭軍壕證供不可靠,質疑警員曾逼賴飲滴露但賴不肯招認,故警察找彭幫忙指證。並力陳指賴曾獲釋可自由離港,「但係佢冇咁做,因為佢係無辜嘅」,強調賴工作室為「黃店」不代表會殺警,籲陪審團把賴的政治理念「擺埋一邊」,寧縱毋枉,裁定賴罪名不成立。
辦方指涉案手機和 TG 帳戶不屬於賴
代表第五被告賴振邦的大律師是香媛作結案陳詞,指爭議涉案一部iPhone 8+證物非如控方指稱是屬賴振邦;該手機中的Telegram(TG)帳戶「接完紙鶴未?」亦非賴振邦;手機中通訊軟件LINE的對話顯示,該手機使用者名稱是Bobby,但賴也非Bobby。
是香媛指,涉案手機手機非由賴身上搜出,警方沒詢問是否屬賴,同時工作室內存放多個顧客的手機,「只要佢哋(警方)搵到一部表面與案有關嘅電話,就會話係賴振邦嘅」。
辯方指,該iPhone 8+中TG帳戶「接完紙鶴未?」和LINE的對話紀錄從沒出現賴振邦的名稱,故相關訊息紀錄完全無助陪審團判斷iPhone 8+屬於誰;由於沒證人就LINE的訊息內容作供,故相關對話全屬「傳聞證供」,而Bobby也是十分普通的名稱,警員就供稱在拘捕張堅順時,張著其妻找「阿邦」,故賴的暱稱是「阿邦」而非Bobby。
此外,該iPhone 8+被檢取時沒設置密碼,警察可直接打開電話,當中有兩個Apple ID,其中一個ID屬於賴振邦,手機中載有於2017年至2018年間拍攝、23張賴振邦的個人照片,部分照片由iPhone SE拍攝,推斷該iPhone SE可能才是屬賴的手機,但賴的Apple ID連接到iCloud,才將上述照片同步儲存到裝置內。惟雖然其中一個Apple ID屬賴振邦,但任何人只要手持手機均可使用TG發送訊息。而「接完紙鶴未?」的登記電話號碼也非以賴振邦姓名登記。
辯方又指,警方運用Cellebrite擷取該iPhone 8+的資料,但資料質素差,有訊息變成數字、不明符號或空白內容,直言「群組訊息冇頭冇尾」。從該iPhone 8+放置的地點、沒設密碼、當中內容等,可見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賴振邦是該iPhone 8+的唯一使用者。
質疑彭軍壕證供自相矛盾沒任何佐證
辯方亦否認從犯證人彭軍壕指Telegram(TG)帳戶「接完紙鶴未?」是Bobby,而Bobby就是賴振邦,及曾參與試爆炸彈引爆器等。辯方分析指,彭的父親是警署警長、彭獲豁免起訴書,其「無損權益口供」沒提及賴振邦的名字,而彭則供稱是在文件上看到「賴振邦」這名字,遂問警察對方是誰,而警察就指賴是Bobby,質疑警員曾逼賴飲滴露但賴不肯招認,故警察找彭幫忙指證,惟彭的說法沒有任何佐證。
辯方指,彭軍壕指賴振邦有份試爆,但其工作室所在的工業大廈,任何人都可到任何一個後樓梯,雖然彭指賴曾參與吳智鴻方在「SOHO」酒吧的聚會,閉路電視亦拍到賴出現,但酒吧只是消遣場所。至於彭指吳智鴻於香港華仁書院組裝炸彈時,因引爆裝置電池盒融了,故找賴到場支援,惟辯方質疑,炸彈粉末敏感,何以裝置發熱至融化電池盒卻沒引爆炸藥,且沒任何閉路電視拍到賴曾在書院出現,現場只驗出有彭和吳指摸的煙頭和背囊。
辯方指賴從事電話維修知電話被刪除資料可復修
辯方總結,指賴在被捕後曾獲釋約三個月,期間自由可隨時離港,「但係佢冇咁做,因為佢係無辜嘅⋯⋯坦蕩蕩留喺香港繼續工作」。辯方又解釋,如賴振邦真是該iPhone 8+的使用者,一定知道電話內容對自己非常不利,但他不知電話內容,故沒有在獲釋期間離港。至於是否因iPhone 8+的訊息內容已被刪除故「唔使驚」,辯方就提醒,賴振邦從事電話維修,「佢知道可以破解密碼鎖、復修遺失資料,佢完全知道、佢自己都做到⋯⋯一個電話被刪除嘅資料,係可以搵得返」。
辯方最後指,一個人政治理念不代表他會作出某些行為,「俗稱係黃嘅,唔代表佢會殺警,唔代表佢會整炸彈」,籲陪審團將賴振邦的政治理念「擺埋一邊,唔好理佢」,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寧縱毋枉,考慮對賴有利的證據,裁定賴罪名不成立。審訊周三(14日)續,料由第六被告許湛榮的大律師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潘加晴 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