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兩男涉還押時串謀探監者冒簽文件 官指控方舉證有遺漏裁罪脫
2024.09.27
兩男聲稱在被捕後,於香港的警署內被港警毆打,故入稟向警務處提出民事索償;另並在還押期間,涉著探訪人士為他們冒簽申索文件,兩人因而被控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兩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周五(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彭亮廷指控方舉證有遺漏,包括未有提供被告真實簽名作比對,亦沒有傳召筆跡專家,故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相關簽名屬冒簽,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控方未提供被告真實簽名樣本以對比 亦沒傳召筆跡專家
本案兩名被告,分別為張家俊(33歲)及何卓為(39歲),現時因其他案件正被還押。首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控罪指,張家俊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與林明儀及顏學健在香港串謀製造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第2項控罪則指,何卓為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與林明儀在香港串謀製造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兩人早前在答辯時,張家俊在聽畢控罪後,表示「絕對不認罪」;何卓為則表示「never,不認罪」。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先指出,兩名被告沒有責任證明涉案傳訊令狀簽名屬實,強調舉證責任全在控方,惟控方沒有傳召被指參與串謀的其他被告出庭指證,僅要求法庭根據環境證據作推論,但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相關簽名屬冒簽。此外,彭官又明言,控方舉證有遺漏,包括未提供被告真實簽名樣本以供對比,亦沒有傳召筆跡專家,以證明簽名非出自被告手筆。
彭官續指,兩被告均供稱於2023年3月3日將已自行簽妥的傳訊令狀,交給前來探監的林明儀,林同日將文件轉交高等法院會計部辦公室,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文件交給林或交給辦公室時是否已被簽署,甚至不能確定其性質和內容,故根本無從反駁被告的說法。
難以排除或是他人自作主張 未經被告同意下擅自冒簽
彭官又指,涉案傳訊令狀被蓋上高等法院電子印章確認,並獲分配案件編號,而高等法院會計部辦公室職員不可能接受一份空白、沒有簽名的文件,因此法庭只能假定文件當時已被簽署,遂反問若已簽署的傳訊令狀已於3月3日成功送達法院,被告此後有何動機與他人串謀冒簽。
就控方依賴探訪錄音內容,彭官就指即使張家俊曾不斷叫顏學健幫他簽名,惟顏並沒答應,只稱要先跟「契媽」商量;而何卓為對林明儀稱「我哋係咁簽個名」、「係咁撩咗下」亦有點答非所問,當中對話中的「係呀」、「係啦」,法庭亦難以肯定何是明白對方意思,更難斷定他參與串謀,強調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亦難以排除可能是林明儀或他人自作主張,在未經被告同意下擅自冒簽。
官質疑控方控罪詳情 似擴闊虛假文書定義
彭官又質疑,控方控罪詳情似擴闊虛假文書的定義,並引終審法院案例指,構成虛假文書的其中一項條件,為確定文書內容屬謊言,惟彭官指控方雖質疑被告未有在傳訊令狀中,指自己在家中被警員毆打,但指控未經刑事或民事法庭判斷真偽,控方無法反證被告說謊,法庭亦難以貿然斷言,而被告有權只作簡單概括性陳述,不提供申索詳情可基於策略、訟費等原因,故控方的抨擊並沒有作用。
對於控方指被告行為對警務處處長構成不利,彭官就認為,控方是等同把趕及在刑期前控告處長說成是「不利」,並對此演譯不敢苘同,認為控方曲解被告在制度下所享有的公民權利,強調被告受《基本法》保障,有權對警方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其行徑只是在健全法治社會中行使公民權利,若被告因被囚禁而無法及時提訴,民事訟訴權利反會被剝奪。綜合原因後,終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至於同案另兩名被告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及顏學健(34歲,外賣員),早前已認罪並分別被判囚5個月及2個月。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編輯:施芷珊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