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記協指查冊新安排違憲提司法覆核 運輸署指傳媒無權取個資 12月宣判

粵語組報道
2024.09.24
【香港法庭】記協指查冊新安排違憲提司法覆核 運輸署指傳媒無權取個資 12月宣判 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的專題報道時,作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結果被控兩項「虛假陳述」罪。終審法院最終裁定她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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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蔡玉玲案為車牌查冊實施新安排,傳媒查冊不會自動獲批,須向運輸署長書面申請,香港記協指新安排違憲,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周二(24日)開審。運輸署指傳媒並無權存取他人的個人資料,質疑記協主張不受限制的權利。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於12月頒布判詞。

運輸署於今年1月起實施新安排

申請人為香港記者協會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譚俊傑和楊嘉瑋;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今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和孫靖乾代表;案件由法官高浩文審理。入稟狀指,運輸署於今年1月8日起實施《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傳媒或其他人士的申請若因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須循「例外情況」申請,但署方處理涉及公眾利益的查冊申請過分拖延及緩慢,且要求傳媒披露詳細的調查資料。

而截至今年3月27日,署方共接獲16宗涉公眾利益的查冊申請,其中13宗報稱作新聞用途,4宗被要求提交進一步資料、4宗「處理中」、5宗申請人撤回申請,至3月底仍未有任何一宗涉及公眾利益的查冊申請獲批或接獲結果,認為做法等同拒絕申請。

記協一方質疑為何新聞查冊較3個自動獲批查冊更易侵犯私隱

記協一方首先陳詞,指《基本法》第27條保障新聞自由,普通法亦承認且維護新聞界獲取資訊的權利,但根據運輸署行政及牌照科首席行政主任李威儀早前呈交的誓章,現時車牌查冊僅限3個指定用途,當中並不包括新聞工作者查冊。記協一方質疑,署方收窄查冊用途,與終審法院在「蔡玉玲案」中的裁定不符,強調署方不應限制真誠(bona fide)的新聞工作,不應衡量資料是否恰當使用,只應考慮會否濫用資料,又特別提到記協一方並非爭取不設限制的政策,但現時新政策下只有三類型查冊申請可自動獲批,有違法例保障的新聞自由,屬不合比例的限制,未能通過相稱性測試,法庭應裁定違憲。

法官高浩文就關注,若署方拒絕傳媒查冊申請,傳媒能否以其他方式找出車主身分,記協一方指傳媒固然可訪問車主,但車主亦可拒絕受訪,正正反映新政策對傳媒的限制。

記協一方並提及,現時不同法例已可保障個人資料,如「起底」罪行防止他人擅自公開他人資料、《私隱條例》亦已平衡各方利益,傳媒報道前也有責任查證免被控誹謗,公眾利益的重要性大於私隱,反問為何新聞查冊相較其他3個自動獲批的查冊類型更易侵犯私隱;且在新規定下,如傳媒需查車牌,署方會通知涉事車主,這樣的預先提示有機會出現通風報信(tip off),會提醒有可能犯罪或與其相關人士,亦帶來寒蟬效應,令傳媒失去監察角色。

運輸署一方力陳傳媒無權存取資料故相稱性測試不適用

代表運輸署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就在陳詞中引述蔡玉玲案的判詞,指運輸署長掌管車牌名冊中的個人資料,扮演把關者(Gatekeeper)角色,有責任保障車輛名冊中的私人資料,須避免資料遭濫用,又解釋署方向查冊的記者施加更複雜的程序或出現延誤,是為了有效審查查冊之目的,並在庭上多次反問,到底傳媒有甚麼權利存取他人的個人資料,雖同意新聞自由,但指僅限於決定報道多少內容、選取哪張新聞照等,認為不等同可披露或報道受《私隱條例》保障的資料,力陳傳媒無權存取有關資料,故相稱性測試並不適用。他又指,按記協一方說法,質疑變相主張不受限制的權利,等同任何人都可以存取該些資料,又指綜觀「蔡玉玲案」判詞,終院亦十分重視私隱保障。

就記協一方呈上傳媒查冊與元朗721事件相關車牌失敗的例子,並指共有6宗被拒查冊申請,而記協挑戰其中3個申請出現延誤,首兩個與元朗7.21車牌查冊有關,分別由《集誌社》和《NOW新聞》申請;第三個就由《明報》作出的申請,以跟進港大校長買車事宜。

法官質疑應否由運輸署署長判斷報道是否緊急

代表署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就指,上述6個申請均在同一天即新政策實施後3天(2024年1月8日)作出,可見相關傳媒是刻意測試新系統,而運輸署向申請查冊記者索取更多資料時,對方均相隔一段長時間才回覆,證明申請並非緊急(genuine urgent),並指運輸署沒干預任何媒體的運作,沒阻撓它們出版任何報道或接收任何資訊,因此署方措施不牽涉記者的權益,同時逐一解釋申請被拒原因,包括指《集誌社》表明會公開車主的姓名;《NOW新聞》所查資料已於「蔡玉玲案」判詞中記載;以及《明報》的查詢申請人當時並無直接向校方查詢。

法官高浩文就質疑,是否真應由運輸署署長判斷記者跟進的報道是否緊急,反問為何署長不可認為記者報道,已是可公開名冊資料的合理理由?記協一方亦回應,元朗721事件非沒有新聞價值,事件至今仍受很多關切。雙方今已完成雙方陳詞,法官高浩文押後於12月頒布判詞。

案件編號:HCAL559/2024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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