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港警涉於通州街公園襲擊及誣陷露宿者藏毒案,當中6人早前被裁定罪成,辯方周二(8日)求情,指各被告將失去工作及長俸,前途盡毀,望法庭判處緩刑,被法官嚴斥,之後撤銷6名罪成被告保釋,須即時還柙至10月17日判刑。
官質疑辯方說法跟法庭事實裁斷牴觸
本案6名罪成被告,分別為梁飛鵬(32歲)、龐雋詩(33歲)、林華嘉(47歲)、莫志成(29歲)、尹栢詩(29歲)及陳守業(31歲)。6人早前被裁定罪成後續准保釋,但不得離港及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以及每周到警署報到。
辯方為向罪成被告作求情,其中龐雋詩、尹栢詩的法律代表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沒有進一步補充。法官張潔宜就指,留意到莫志成一方呈交的書面陳詞,提及涉案毒品由露宿者阿十管有,並指本案不涉插贓嫁禍和捏造證據,形容只是「試圖強化一宗已是證據確鑿的案件」,又指行為可被視為「天真的嘗試」。
不過,法官質疑在早已的裁決中,不肯定涉案毒品是否位處該露宿者範圍,法庭並已裁定有關毒品,有可能不屬於事主,裁決中從無指出「證據確鑿」,故批評道:「如果證據確鑿嘅話,就唔會有呢宗案件啦。」辯方就回應,指「我陳詞比較進取」,惟法官即指「唔係進取嘅求情,呢啲說話係完全錯誤」,直言跟法庭的事實裁斷互相牴觸。
辯方重申法庭只應考慮被告案發時行為
辯方之後強調,無意反駁法庭裁決,但指法官判刑時需考慮妨礙司法公正的程度,指事主事實上在被捕後曾作出招認,承認曾在其右手中而最後被檢取的危險藥物,是其個人管有和吸食,故嘗試提供另一角度供法庭參考。
辯方續指,本案僅屬一次性犯案,非持續發生,惟再被法官質疑,指本案控罪時間由案發日起計,至控方撤銷露宿者事主的控罪,惟被告在警員記事冊或證人口供上作虛假指稱後,並無再更正紀錄。辯方回應,認為證人口供本身不屬證據,被告在記事冊和口供作的虛假指稱,「只不過抄番記事冊」,又指被告之後「乜都冇做到」,但法官再指此舉正是誤導警方及控方,辯方就重申法庭只應考慮被告案發時之行為。
官引上訴庭指妨礙司法公正屬嚴重罪行
另外,辯方力陳被告梁飛鵬過往背景良好,於2016年加入警隊,曾因工受傷,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他一直對社會有貢獻,將會失去工作;而被告林華嘉已服務警隊多年,將喪失本應可得的長俸,直言其損失非常大。代表陳守業的大律師林芷瑩就指,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由一名警員作出是嚴重罪行,但法庭把被告定罪,已向大眾輸出重要信息,以示有關行為「不能容忍,亦都不能饒恕」,並指陳自小立志當警察,家人以其為傲,惟陳被定罪後將失去心愛工作,日後前路難行,望法庭考慮判處緩刑。
法官聞言就表示,上訴庭指出妨礙司法公正屬嚴重罪行,警員干犯此罪更令案情更見嚴重,法庭考慮量刑時須更嚴謹。辯方就重申,非指本案不嚴重,強調正常情況下應判處監禁式刑罰,惟基於本案特別之處,「作為警務人員,佢嘅定罪會令佢前途盡毀」,再提出法庭應考慮緩刑;惟辯方再被法官反問:「所有警務人員犯呢個控罪都會前途盡毀,如果呢個係求情理由,咪個個警務人員干犯呢個控罪都唔使坐監?」
關注一被告官階較高未阻止事件刑責是否較重
被告林華嘉一方就力陳,各被告沒預謀犯案,但法官即指早前已裁定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在案發當天前有任何協議,惟指各人在案發當日,於現場同一時間「有幾個警員不約而同有一啲行為,誣告一個無辜嘅人」,認為在當天某階段,各人必然有共識,「唔會咁啱得咁橋,幾個警員忽發其想」;辯方就解釋,是指被告沒有預先帶備毒品到場,法官明言接納,同時重申各被告若非有共識,不會「不約而同」行事,又指留意到林當時官階較其他隊員高,作為警長在場「督導」隊員,經驗亦定較高,關注他沒有阻止但一同參與,刑責是否較高。
辯方就指,法庭沒裁定林指示其他隊員行事,法官又反問:「佢冇指示,但佢係高級啲,睇住隊員做不恰當行為,唔阻止反而參與,呢個係咪刑責仲高?」辯方就回應指須視乎法官如何裁定林之角色。張官之後把案件押後至10月17日判刑,各被告同時被撤銷保釋,須即時還柙由懲教看管。
案件編號:DCCC123/2021
編輯/網編:畢子默